为寻求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的新路径,努力实现监狱工作从安全模式到质量模式的跨越,近年来江苏省监狱系统在构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标准与体系上,进行了全新的理论探索和大胆实践,成为这一领域的理论创新者和实践先行者。
他们创建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方法,改变了过去更多地依靠经验和民警主观判断的评价方法,把罪犯的心理和认知的评估列入评估的重要内容,使对罪犯的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对罪犯开展个性化矫治,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省监狱系统始终把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作为监狱的工作中心,积极探求改造罪犯的新举措,特别是2005年被司法部确定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试点省份之后,江苏省监狱系统在司法部、江苏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关心支持下,全力推进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极大地提高了矫正和改造罪犯的科学化水平,初步实现了科学认识罪犯、矫正罪犯和评价罪犯的有机统一,为罪犯顺利复归社会,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前不久在江苏视察监狱工作时,对江苏省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江苏省监狱系统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监狱和罪犯改造的实际,建立了一套比较适合于我国监狱工作实际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标准与体系。
这一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是在罪犯改造的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量表和方法。罪犯改造进程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入监、中期和出监三个不同的过程,这种看法在目前已经形成了共识,因此评估标准的架构也应该在这样的体系下进行。
罪犯改造的三个阶段,看似普通,其实是其内在规律的显现。
在入监阶段,通过服刑人员信息采集、结构性面谈、量表测试和诊断,测定其危险等级和程度,确定关押等级,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
中期评估,主要是借助相关的量表和工具,定期对服刑人员心理和认知进行测试,以确定其心理的结构等级和在改造进程中的转变程度,以及在今后需要更进的方向;对服刑人员行为表现进行考核;通过对服刑人员个体的心理、认知和行为的定量化的综合评价,在服刑人员的参与下制定详细的个别化的改造方案,明确服刑人员改造的目标和矫正的措施,确保各项矫正活动得到实施,从而在动态的管理中实现监狱工作改造人的宗旨。
出监阶段,使用有关量表对服刑人员的改造结果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预测,评定服刑人员的改造状况,其主要的特点是能够在使用量表测量的条件下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基础的,以客观评价为基点的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价体系。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方法,与以前评价方式的区别,最根本的是改变了过去更多的依靠经验和民警主观判断的评价方法,把罪犯的心理和认知的评估列入评估的重要内容,使对罪犯的评价更加科学合理。
其中最关键的是,如何构架罪犯中期改造的质量评估。中期改造,与入出监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长期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因而其标准的建立具有很大难度。
构架这样一个标准,必须一是能够对所有服刑人员都能适用,二是能够对所有服刑人员在不同的改造时期都能适用,三是对服刑人员使用本标准可以运用相同的方法规则和分析处理手段,四是符合规则的通用和重复化的要求。
2005年司法部明确提出要求江苏开展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试点后,江苏省监狱局高度重视,从组织、人员、财力和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全力保证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工作的开展。
到2006年12月底,江苏省7所监狱开展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共配备470余名监狱警察担任专、兼职评估员。在46个监区,按照入监、中期、出监三个阶段的不同评估要求,对12975名服刑人员进行了质量评估工作,依据服刑人员个体特点,编制个别化矫正方案6899份,其中已执行方案6641份,修正2306份;依据评估结果对1016名服刑人员兑现了行政或法律奖励,有力地促进了服刑人员的思想改造。并依据出监评估的结果,为688名刑满释放人员出具了回归保护建议,为社区安置帮教,有效防范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试点工作还实行了评估结果与服刑人员行政、法律奖励挂钩的办法。2006年,江苏省依据评估结果,共对1016名服刑人员兑现了行政或法律奖励,有37名服刑人员被延缓奖励。对分流的304名新犯的跟踪调查,评估诊断结果与服刑人员的实际行为表现完全符合的达28.2%,基本符合达65.7%,不符合仅为7.1%,评估诊断的准确率达9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