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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梅锋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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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3月份,随着胡锦涛主席访问美国微软公司,以及4月26日“2006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人民大会堂的举办,我国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春天已经来临。随着我国已经加入WTO,外国知名商品逐渐涌入,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国驰名商标所有人起诉国内一些生产、销售商的假冒仿冒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为了兑现我国加入WTO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切实保护驰名商标,已成为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驰名商标 特殊保护 保护范围

      前不久,路易威登(LV)马利蒂(法国)公司以家乐福店销售廉价的仿冒LV包,侵犯了路易威登的商标权为由,将家乐福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50万元。这个案件一时在全国炒得沸沸扬扬。

      路易威登公司在全球箱包界享有很高知名度,并在中国获得“LouisVuitton”等5个注册商标,“路易威登”作为驰名商标之一,竟然如此兴师动众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应当看到,这种维权行为正是源于我国《商标法》等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笔者在此试分析一下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在英文中表述是“well-knowntrademark”,这类表述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一些欧洲国家的判例法中,而《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都作了规定,但都没有对驰名商标作出定义。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相关公众”并非指一般公众,按照《认定和保护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因为这些消费者、经营者及相关人员才关心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同时也是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利润的最主要来源。

      目前在我国,对于有一定声誉的商标,按照官方分类,包括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甚至县著名商标、名牌等。而真正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只有驰名商标。其他的一些注册的著名商标、名牌只是行业称谓,并不会受到与驰名商标同等或近似的法律“礼遇”,而只可能被作为一般注册商标加以保护。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我国已经加入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当然应该承担起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义务,并于1996年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又于2003年4月17颁布了《认定和保护规定》,取代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保护对象主要为注册商标,2001年经过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却作出特殊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商标法》改变了《暂行规定》第二条(即“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对于驰名商标须是注册商标的规定,从而使未注册的商标也进入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圈内。《商标法》第14条专门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从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可以分为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情况下,有关机关为预防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主动对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被动认定是指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后,相关机关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依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的认定。我国立法中兼采了这两种认定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暂行规定》公布后采取了大量的主动认定驰名商标的行动,但随着2003年6月1日起《暂行规定》的失效,《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实施,国家开始采取了被动认定原则。而采取被动认定的相关规定如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的“在商标注册、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二是《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三是《商标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与此同时,该条第3款还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审查。目前,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被动认定,而我国现在也多采取被动认定,并且主要是由国家商标局在处理争议时予以认定。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我国《商标法》以保护注册商标、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注册商标为例外,而此处的未注册商标仅仅指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除了《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外,《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违反第13条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时,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先申请原则,而驰名商标往往较其他已经注册的商标先使用,因此法律在这里是依据先使用原则为基础而保护驰名商标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即是说,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而请求撤销该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这里,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且还保护了可能并没有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但所有这些规定都表现出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待遇。

      尽管《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予以了保护,但实践中,各国的驰名商标基本上都在商标使用国进行了商标注册,从而最大限度的享受注册国的法律保护。例如,“路易威登”(“LouisVuitton”)等驰名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国际奥委会在中国举办2008年奥运会前也已经将其拥有的奥运会五环标志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进行了注册。

      (二).放宽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要求

      商标的特征之一便是具有显著性,从而达到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目的。因此《商标法》明确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但同时又规定,一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些不具有显著特征的驰名商标即属此类,因而也可以获得注册。

      (三).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的保护范围即是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禁止权范围。对于一般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并且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性质也不相同的商品中使用与已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6条和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3条第2款都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摩仿或者翻译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区分不同情况下的侵犯驰名商标的民事责任

      《商标法》及《商标解释》对于侵犯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所区别的,并可以分为三类:(1)、复制、摩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按照《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如果复制、摩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而没有赔偿损失。(3)复制、摩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呢?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原则,该行为无论是否导致公众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存在一定联系,均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也谈不上民事责任的承担。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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