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以上这个报道,想必会有许多人对法院的判决感到不解:“黑老大”触犯13个罪名,本该判刑70年,为什么最后竟然只执行20年,刑期缩水70%还要多?这公正公平吗?是啊,笔者也有同样的感觉。但20年已经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了,法院没有任何权力再往上增加刑期了。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刑期缩水50年暴露了我国当前刑罚体系设计的不合理性,呼唤我国进行刑罚体系改革。
我国的刑罚体系由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和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组成,对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刑期都是针对一人犯一罪规定的,其主体是有期徒刑。而遇到一个犯数罪的情况,就必须累加其所犯各罪的应判刑期,但在决定最后执行的刑期时,也并不是简单地决定执行各罪所判刑期的总和,而是有最高限制的。按照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这意味着,一个人无论犯多少个罪,只要其犯罪中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那么这个人的最后执行刑期都不会超过20年。北京“黑老大”胡亚东应判70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20年,胡亚风应判44年,决定执行19年,就是其中的典型。
胡亚东案的判决充分暴露了我国刑法上述规定的不合理性,凸显了其不公正性。一个本该判处70年徒刑的罪犯,无论其主观恶性程度,还是其犯罪行为实际的社会危害性,都是特别严重的,而由于刑罚体系缺陷导致最后只能判处20年有期徒刑,这无论如何都违背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使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付出足够的犯罪成本,直接戕害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即使横向比较起来,胡亚东应判70年,胡亚风则应判44年,两名罪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差别是很大的,但最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则后者只比前者少1年,实际受到的惩罚则是相近的,这种结果也显失公平。如果这两名罪犯与那些数罪总和刑期刚超过20年最后决定执行20年的罪犯相比,也存在罪刑不相适应和罪责不相当的问题。
其实,我国刑罚体系的自身缺陷是非常明显的。我国目前的刑种尽管也有五种之多,但从实际适用来看,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档太大,既可能因此放纵犯罪,也可能因此冤枉无辜。中间尽管有无期徒刑和死缓,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罚却是有期的,被判死缓的罪犯也多不会被执行死刑,最终也会成为有期徒刑,一般实际执行刑期20年左右。这样以来,就出现了从刑期20年到剥夺生命的巨大落差。这种差距既是死刑适用过多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实际司法不公的客观因素。近年来,日益增多并已引起社会强烈质疑的巨贪免死案件,也突出了暴露了刑罚体系的上述缺陷。
要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必须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进行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增加长期刑,通过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来化解这一矛盾。这样的建议早在2005年初就有专家提出过,不过当时是针对减少死刑而提出的。此建议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不少人认为通过增设长期刑来减少死刑是“祸国殃民”,其焦点主要在要为要减少或废除死刑上,而主要不在要不要增设长期刑上。当然也有人担心长期刑会大幅度增加司法成本。
在笔者看来,任何形式的司法都会付出一定社会成本的,当然关押时间长必然会增加司法改造成本,但这不应成为完善刑罚体系的主要障碍,因为法律的最基本价值是追求、保障和实现公正公平,为了更加公正公平,适当增加司法成本也是必要的,并且经济飞速发展的中国完全有能力承担增加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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