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深交所发布 《关于股改认沽权证行权预存资金的通知》
    【 新闻背景 】

      帮助
     
      广州消息:为了确保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在行权前预存足额的资金,促进股改认沽权证的顺利行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该所”)特就股改认沽权证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行权预存资金相关事项做了以下规定:

      1.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三个交易日,保荐人应协助发行人计算认沽权证的Delta值,并上报该所核准。Delta值的计算办法应遵照如下规定:

      (1)Delta值的计算公式应符合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的要求;

      (2)无风险收益率按照当前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税前)计算;

      (3)标的证券波动率以权证行权前三个交易日为起点倒推一年的标的证券历史波动率计算。

      计算办法如需调整,发行人应提供充足理由并报该所认可。

      2.股改认沽权证行权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发行人应当将行权所需资金划拨至其开立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初次预存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最低标准:

      初次预存资金最低标准=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Delta值的绝对值。

      3.保荐人计算出的Delta值的绝对值如低于0.01,则初次预存资金最低标准计算公式中的Delta值的绝对值取0.01。

      4.在行权期的任一交易日(T日)清算后,如认沽权证行权预存资金不能满足T+1日行权交收所需,发行人应当在T+1日16:00前将所需资金的缺口补足,并追加存放行权资金。

      5.发行人每次追加的预存金额不得低于初次预存资金,但如本次拟追加的预存资金加上累计预存资金超过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则最后一次应追加的预存资金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累计预存资金。

      6.发行人如帐面资金不足,履约担保人应按照履约担保协议的要求,尽快履行不可撤销的履约连带责任,及时补足行权所需资金,确保权证行权的顺利进行。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