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虹】:各位人民网网友朋友大家好,今天有机会和大家在网上交流感到很高兴。大家可能不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可以先简要的介绍一下。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欢迎大家进行深入的提问,我来做一些说明和解释,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检察工作是干什么的,也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使我们今后的检察工作,包括检察和监所工作做得更好。
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赵虹】:我先从大的方面讲起,中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宪法确定的。从法律层面来讲,当然大家都知道,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我这里主要讲的是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监所检察工作。关于刑事诉讼法当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是非常明确,而且规定是非常具体的。大家知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即政法三机关,检察机关对三个方面的诉讼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我们称为叫“侦查监督”,侦查监督里面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犯罪的嫌疑人如果提请逮捕的话,这种强度措施要实行的话,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这就是监督的一种形式。
另外,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但检察机关认为应该立案追究的,可以通知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这就是我所讲的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
对我们下一个环节法院审判环节的法律监督,对于审判的监督,对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证据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判刑其轻其重等,我们可以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是经由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向上一级检察院对应的法院提出。对应的法院必须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审判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
除了审判监督之外,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刑罚执行监督,我在这里逐步接近所要网谈的题目。所谓的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法院的审判,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定为有罪,投送改造场所,在改造场所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干警实施监督改造,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些监狱、少管所等等监管场所,对这些场所的监管干警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来监管这些犯罪人,也就是人犯,检察机关负有监督的神圣职责。这就是监所检察的一个主要内容之一。
不作为犯罪,而被劳教、刑事拘留等等已经限制人身自由,被政法机关监管的人,监所检察也负责监督他们严格执法的任务。所以我们称这项工作叫监所检察工作,这个概念由此而来。当然主要是指刑罚执行这一块,也就是监狱、少管所这一块。
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对于惩治和预防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我这里讲的职务犯罪,就是监管人员利用监管犯人的职权所进行的职务犯罪,来惩治和预防。同时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地管理,真正做到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也要尊重和保障被监管人,即便是犯人的权利,使他们真正能得到改造,出狱以后能成为社会有用的新人,这个刑罚正确的执行,对我们的国家意义非常重大,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就是我今天所主要讲的主题——监所检察工作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都是有关系的,欢迎大家提出问题。
[心泊天下]:请问赵检,监所检察工作都包括哪些方面?
【赵虹】:一个就是对监狱刑罚执行机关和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具体包括收押、释放罪犯,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监狱的监管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是对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包括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超期羁押实行监督。
三是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是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等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六是办理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以上就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丛林漫步]:嘉宾,你们怎么对监所实施检查监督?
【赵虹】:全国各地的监管场所大约4000多个,这里面包括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这些场所90%以上检察机关都派有检察官驻所检察,我们还在这些驻所检察上面派有地方检察院,全国75个,这些派驻人员相当一部分是由这些派驻检察院派驻的,他们对这些场所的监管干警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保障监管人员的各项权利等等进行监督。派驻全国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大约是一万人左右,一些大型场所包括一千人、三千人、五千人不等的监狱、看守所,我们都派有三到五名检察官实施法律监督。最近,由于人员有限,我们准备要真正把一些能干的、资深的检察官派到监管场所去,我们要相应的把力量集中投放到大型的监狱、看守所等等场所,有一些规模较小的,我们准备采取巡回检察的方式来进行监督。这是由于我们这方面的人员还是有限的。如果说监所检察还有其他难题的话,那就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里,刑罚执行监督这一块的检察监督职能的依据的条款,我们建议加以修改和增加,使得它更有力度进行监督。
如何杜绝超期羁押问题
[天地五色石]:请问嘉宾,如何看待可能存在的监狱腐败?四川的监所治理有何积极意义?
【赵虹】:我首先要说不管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刑罚执行机关,追求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严格依法办案的目标是一致的。各个机关里确实存在少数的害群之马,我们也绝不能迁就,而这个职责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刚才网友朋友提出监所监狱里的腐败问题,我们承认监狱里确有腐败现象,而惩治监管个别干警的腐败问题是我们监所检察工作的首要的一项重大任务。查办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过去几年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全国监所检察部门共立案查处刑罚执行近600件650多人,查办案件数比上一年有大幅度的上升。其中贪污受贿230件250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等渎职侵权犯罪353件405人,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正副监狱长、看守所所长等监管机关领导职务的近70人,各地监所检察部门查办了一批有影响重大的案件,这里面,据统计影响较大的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等五人受贿案、江西省劳教局原局长、副局长等7人受贿案等。查办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方面,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
[大国战略家]:嘉宾,检察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赵虹】:我上面已经提到了一个重点,就是查办监管干警的职务犯罪,这是个别的。监所检察工作第二个重点是巩固和纠防超期羁押,大家都知道,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拘留、逮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都是有严格期限的,如果延期,怎么延期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我们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允许有任何超期,所以这个任务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的职责。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超期羁押的问题应当如何来杜绝和解决?
【赵虹】:超期羁押问题的杜绝关键在于主管部门,因为在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期限是由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掌握的,不能超过他的侦查期限。他必须遵守相关期限的规定。到检察起诉环节,必须遵守起诉时限的规定,一直到审判也是如此。我们现在的监所检察,已经做到了全国检察机关没有一例超期羁押,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超期羁押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法院机关有一部分超期羁押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出在死刑复核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期限上,所以这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我想这一问题也会迎刃而解。全国关于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限真正做到纠正超期羁押这个问题,可以说基本上已经解决,我们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已经制定了一个长效机制,最近就要公布。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就是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杜绝在各个环节上防止超期羁押的现象再出现。
我们监所检察第三项重点工作就是监督要依法正确的实行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押的犯人表现好的话会不断地被减刑,有的甚至可以假释,被释放出来,有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操作,主要是监管场所部门提出,报经法院裁定,才能生效,才能减刑、假释。报谁不报谁,是否谁应该得到减刑而没有得到减刑的现象可能有,应该减刑的而不给人家减刑的现象也有,这是我们监所检察的一项应该时刻关注的问题,应该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做到暂予监外执行,不应该的,就应该依法不能暂予监外执行,有的搞一个严重疾病的证明鉴定之类,给他作为依据,就不能关押了,暂予监外执行,我们发现了,就及时收监。这方面我们去年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专项清理,对全国清理了数千名不该减刑的,或者不该暂予监外执行的。我们全部清理,绝大部分收监执行。
对于这项工作,我们过去往往停留在事后监督上,就是在法院裁定之后,我们来审查,发现问题加以纠正,我们现在正在转变工作方式,就是在你提出某个犯人减刑合适不合适,我们就开始介入,我们现在正在准备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就是说在全过程动态的进行监督,要使那些真正表现好,应该得到及时减刑的减刑,而且我们可以建议实施减刑,该保外就医的坚决实行保外就医,这些方面我们都进行动态的监督,使得更有效、更好的执行好诉讼法。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进行监所检察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赵虹】: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那一篇里面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可以对于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在20天之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在20天之内予以答复。
[扬子尖]:请问嘉宾,在打击官员腐败方面,检察机关与纪委在职能上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赵虹】:在打击贪官腐败问题上,检察机关与纪委在职能上有完全不同的职能。纪委主要查办违反党政纪律,如同检察机关查处干部行政纪律一样。检察机关主要是查办腐败干部触犯刑律。根据我们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虽然有所压制,但是还在滋生发展的情况下,中央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确定由中纪委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共同反腐败的机制。所以中纪委在查出违反党政纪律的干部当中,甚至高官都涉及到严重的违法问题。作为协调机关的中纪委,当然有责任把这些问题全部查清。被认为构成犯罪了,比如贪污多少钱,上万、几十万、几百万都有,就会把整个案件查到初步清楚之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是触犯刑律了,就按照法律的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使这些证据转换成到法庭上能够指正他犯有贪污、受贿等等刑事犯罪问题的法律意义上的证据,由检察机关、反贪局来惩办,并且经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进行惩处。
在押人员被非法体罚现象在大量减少
[玄铁重剑]:请副院长回答:我国的司法系统,财政不独立,也就是说,你们是靠地方政府吃饭的。如果保持司法独立?如何保持对地方高级干部的独立审判和监督?
【赵虹】:不管是人民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应该受到地方党政的干涉。检察机关是按法律规定,上下级是领导机关,但是,正如网友所讲的,各级检察院和法院还是由地方财政拨款来支持,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民事案件会比较明显。但是绝大部分地区不应该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凡是案件的问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方法院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干预,上一级可以纠正下级的错误,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各级检察院还有很多信访部门受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形。检察机关很多大案要案都是上一级检察机关来督办、参办、指导办案,甚至定期要求答复等等采取各种措施,使得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这位网友讲的情况,相信不可能没有,但是也不是很严重。
[此页无正文]:请问嘉宾:从实践来看,反贪局设在检察院有何利弊???
【赵虹】:从实践来看,反贪局设在检察院利大于弊。检察院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而且监督手段又是非常弱的,反贪局设在检察院,就给检察院一个强有力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权力,而且都是渎职犯罪案件的权力,渎职犯罪案件权力里面包括司法人员知法犯法这方面渎职犯罪的权力,这等于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更能行使职权的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不然的话,检察机关的监督更会苍白无力。而且多年以来,检察机关和反贪部门已经形成了怎么抓工作,怎么进行大案指挥系统、反贪人才库,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规范机制和对质。从广义上来讲,法律监督工作包括职务犯罪的查办,也就是反贪局的工作。从弊的方面来讲,检察机关自己侦查了这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从反贪局送到了同样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然后再向法院起诉,就有一个怎么样加强自身监督的问题。所以,有的学者就提出来“又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这一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得到中央的同意,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任何一个检察院都要聘请懂法律的、有一定威望的、社会面联系比较广的、正派的一些同志当人民监督员,让他们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专门检查检察机关、反贪局立案对不对、逮捕对不对、公诉对不对,等等我们有一整套人民监督员的制度,就是社会来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大大减少了不应该发生的问题。这一方面的文件,报纸上也经常公布。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你们的监所检察工作在人才上有什么具体要求?如何强化你们的队伍建设?
【赵虹】:监所检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当中,是一个相对来讲比较薄弱的部门。它要求在人才上,必须要懂法律,不管侦查案件也好、公诉案件也好,在理论上也好,各个方面要求法律知识比较全面。所以一些比较发达的地方,先派新进的大学生到监所部门锻炼一下,然后才能得到提拔重用。监所部门涉及到检察工作的各种业务,要办案件、要查办犯罪、要起诉犯罪,还有监督执行,各个环节都涉及,所以有人戏称监所部门是一个“小检察机关”,因为他们经常被派到某个大型监狱里面去,哪怕是犯人再犯罪了,也经由他来起诉,监管人员犯罪了,也经过他来侦查,所以要求的本领是比较全面的。所以我们欢迎到监所部门来工作,只是现在编制有限。
[儒棍]:第一,在押人员被非法体罚现象在现实中严重吗?第二,群众普遍认为公、司、法部门在对“特殊”的在押人员在使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执法时,问题比较严重。请问赵检:在这个方面,检察院的相关领导部门在对驻所检察员的监督权的监督上,有什么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措施吗?或者正将有什么切实可行的举措呢?
【赵虹】:在押人员被非法体罚现象,原来可能是存在的,现在在大量减少。特别是宪法颁布尊重和保护人权,凡是被监管的人员,包括犯人,其人权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使命,不允许对任何犯人进行体罚虐待,凡是体罚虐待构成犯罪的,必须严肃依法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所以现在检察机关对这方面的工作在加大力度,确保他们不要超时间劳动,确保他们的人格受到应有的尊重,一定要按照依法治国这个理念和精神使监狱变成一个真正使人通过教育、劳动,改造成为一个社会新人。当他走到社会,要不受到社会的歧视。整个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之后,才能谈到和谐,不然上百万,甚至更多的犯人在监狱里面,如果不改造,反而重新犯罪率在上升,那何谈社会和谐?我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监所工作,甚至包括整个政法工作所面临的一项课题,我们一定要化消极因素变成积极因素,把一切不和谐的因素都转化成和谐的因素,那么我们社会就更加和谐了。
对于过去监狱的“特殊犯人”是我们监督的重点,什么叫“特殊犯人”?比如职务犯罪、官员犯罪,判了十年、二三年出来了,可能这类犯罪,群众是有反映的,我们都注意到了,我们马上通过一个文件,把这类犯罪服刑作为第一项监督的重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允许有“特殊公民”,更不允许有“特殊犯人”。
最近我们要公布一个《关于加强全国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对整个监所工作的敏感热点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的规范。我们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这项工作,也欢迎广大群众支持我们这项工作,使得我们的监督能够真正到位,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各项目的。使我们这个相对来讲比较薄弱的刑罚监督执行这一块的工作,也像其它搞得比较优秀的工作一样,变得强而有力。希望广大的网民朋友关心我们的工作、支持我们的工作,因为监所检察工作是群众很难监督到的,广大群众要支持我们。我们在这方面如果有问题,甚至个别干警腐败,触犯法律,欢迎揭发,我们要大力强化这项工作,使刑罚执行监督真正强而有力,这是贾春旺这一届领导非常关注的课题,不断批示要求重视的问题。也就是说,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都是同样重要的监督。不能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国家投入这么多的司法成本,最后付诸东流。
【赵虹】: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检察工作的支持,也希望有机会能够经常和大家交流,大家提的这些问题对我们的帮助也很大,我们一定要改进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不辜负广大网友的期望。
背景资料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等的规定,所谓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和对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政策在执行机关统一正确实施。从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看,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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