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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收费拼车”现象在各大城市悄然升温,象征性付一点油钱或两包香烟,既节省了成本,又方便了上班族,还缓解了城市交通--可这种带着帕累托最优意味的民间自治形式,在南京市却被某部门指斥为违法:只要是收费的拼车就是非法,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相关专家也称收费拼车“合理不合法”。
立即想起前段时间某地的“失物招领公司”:拾者把拾物交到公司后,公司要开具收据并付拾者一定酬金,然后寻找线索联系失主,失主认领后公司将据失物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酬金,然后再将酬金一部分付给拾者--这种形式大大提高了失主找到失物的几率,但也立即被相关部门指责“缺乏法律依据”。从取缔未达标的打工子弟学校到指责民间私塾非法,再到打击民工医院,面对许多民间自治、自救、自助形式的经济活动,许多公共部门的习惯是先贴上“非法”标签,然后予以罚款、取缔或打击。
这种动辄给民间自助活动贴非法标签、动辄拿法律打压民间的行为后,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公法傲慢。
既然收费拼车是民间在解决交通问题的一种自助创新,公众追捧表明了这种创新的内在合理性,从效果上看也确实增加了各方利益,法律应该适时改进为这种民间的自助创新提供法理支持,促进这种创新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审视一部法律不仅要看它的形式条文,更要看其原初立法意图,以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城市交通法规的立法初衷是什么?不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的流动,显然,收费拼车是高度符合这个原初立法意图的,“缺乏法律依据”只能表明既有条文在新形势下已承载不了原初立法意图。这种情况下,要做的是修改条文来适应新事物,而不是刻舟求剑地给新事物贴非法标签。
从私法的角度看,民事生活领域应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这个理念强调政府依法向公众提供服务。用私法观念来看“收费拼车”就很好办了,尊重收费拼车的民间私法自治,部门通过立法提供法理支持。而乱贴“非法”标签,是一种把权力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的公法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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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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