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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措施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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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负责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这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关口,责任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死刑案件质量。

      四项措施确保死刑案质量

      《意见》具体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四项措施。

      一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意见》明确,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意见》强调,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派员出庭。

      三是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四是复核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办理死刑案件五项原则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严谨审慎,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防止重罪轻判,也要防止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

      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

      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

      《意见》还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

      严格执行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诉讼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互相制约,以防止发生错误或者及时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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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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