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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不是逆转 两税合并不是取消外资税收优惠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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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认为,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也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各国为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而纷纷采取的策略。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我国不会也不可能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求继续保持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促进对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化和提高我国外资利用中的技术水平和综合水平。那种认为“两法合一”、“两税合并”改革将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

      以规范的“特惠制”取代“普惠制”

      贾康介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去在两套税制、两套优惠规定的框架下,一方面内、外资企业间明显不公平,另一方面各自的税收优惠都过多过滥,普惠性倾向突出而实际规则紊乱;政策目标不明确,区域性的优惠和照顾困难企业过多,冲淡了产业性目标;等等。

      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就在于以政策的差别来“人为”地改善受惠者的条件,增强它的竞争能力,从而起到鼓励、扶持、引导的作用。此番“两税合并”改革对优惠政策的调整,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以较规范的“特惠制”取代不规范的“普惠制”,即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泛泛地和主要按身份、按地区区别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一视同仁地施行,既包括外资企业,也包括内资企业,并且优惠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其透明度和规范性将明显提高。

      新所得税制对外资仍有吸引力

      贾康说,对于“两税合并”,有几点可以明确:

      一是今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如统一为25%的话,这个税率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

      二是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外资的利益而减少了对其的影响;

      三是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于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

      吸收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新形势下,要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向“质”的转变,并改变内外资企业差别性政策待遇的状况

      酝酿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即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由于这部法律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被视为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事实上,不仅是“两税合并”,去年以来,一系列利用外资新政策陆续亮相,远的如去年8月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近的如2007年开始首次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这些政策调整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宏观经济政策讲求相机抉择。环境发生了变化,政策也应及时调整。理解这些外资新政策,首先要认识我国经济环境近些年来的巨变。

      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回想当初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受到国家政策的种种保护,外资进入中国的市场环境并不是很好。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许多政策优惠。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积极合理地吸收利用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这不仅体现在弥补了建设资金的不足,也体现在引进了大量先进技术、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引入了国际竞争机制、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等诸多方面。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市场环境逐渐好转,税收优惠对外资的吸引力就不像当初那么敏感和强烈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已五年多了,对外资在各个领域的市场准入已全面放宽,有些准入条件和内资企业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对外资在中国的发展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利用外资的基本立足点是“为我所用”,即要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前,我国正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无疑也要顺应这一要求。一方面,利用外资要实现由“量”向“质”的转变。过去一些地方推行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注重以外资投入拉动经济增长,今后要更加注重外资的技术含量,外资在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新增就业方面的影响,利用外资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系等等。另一方面,要改变内外资企业差别性政策待遇的状况,代之以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

      当然,政策调整决不意味着政策逆转。吸收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WTO规则要求对外国投资者不歧视,但并不禁止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是否给予外资优惠政策,由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就我国而言,对于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有利于环境保护与节能、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外资,今后依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这一点,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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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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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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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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