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晁毓山
嘉宾:
卢中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部长
金伯生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
贾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顾海兵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办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张文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教授
马宇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刘江南阿尔卡特公司(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症结一政绩的博弈?
主持人:“两税合并”一波三折,在暂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后,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领导又在不同的场合表示,会不失时机地实行所得税并轨。“两税合并”为何一再延后?卢中原:“两税合并”之所以难,问题主要来自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并非来自外资企业。最近有个美国跨国公司的高管说,税收优惠只是小打小闹,他们不看重这个,他们更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包括市场规模、增长潜力,还有政治环境的稳定性。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始到国际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但同时又对内资企业搞歧视政策,这怎么能说服别人。中国吸引外资已经由早期的“饥不择食”走到今天的“货比三家”,已经越来越重视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现在不是单纯地追求数量。所以,“两税合并”越早实行越主动,越晚越被动。
贾康:目前外资企业的税率是15%,内资企业是33%。并轨后的税率我估计应该是25%,这个数字并不是随意出台的,而是经过精密测算的,比如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各个方面的衔接等。对企业来说,所得税率当然是越低越好,如果税率是15%更是皆大欢喜,但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也有部门协调的原因,因为从部门角度讲,“两税合并”对他们有压力。FDI外国直接投资上升后各方面都显得好看,这和我们的政绩观有关系。
金伯生:我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只是方案不太成熟。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我们采取一切手段吸收外资。近几年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调整,特别是新一届政府提出企业要自主创新、建自主品牌,国内企业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阶段。但是搞“两税合并”,财政要有条件,合并以后财政收入会减少,好在减收数额不是很大。因为企业所得税在财政税收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财政上应该能承担得起。
公平与否?
主持人:“两税合并”延后,国内生产企业怨声载道,称自己不能得到同等“国民待遇”,那么“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会公平吗?
顾海兵:“两税合并”首先要从制度层面来观察。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里面最重要的是公民待遇。任何超公民待遇的制度,都是对另一部分公民的极大歧视。目前在华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是15%,而中资企业则为33%,如果再加上其他的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相比之下,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高达30%。内资企业税负比较高,实际上是受到歧视,外资企业却享受着超国民待遇。如果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税合并”是必然的,而且也是正确的。况且,我认为“两税合并”不一定影响我们增加税收,如果顺利的话,很可能还会有更多的外企进来,因为他们认为我们的制度完善了,质量管理提高了。
其实即便“两税合并”以后,都很难说我们和国外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认为,严格来讲,对国外企业税率是不是应该更高一点。不仅仅是统一问题、相同问题,因为国外来的这些企业,能力都比较强,本来它就应该多交一些税。
马宇:我认为“两税合并”并不能解决不公平的问题。应该看到,现在外资企业在国内同样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目前,我国的投资环境仍然存在很大缺陷,对外资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很多,比如银行贷款方面,即使国有企业还不上债,银行依然会给他们贷款,但是外资企业想要贷款却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一种弥补,也是为了矫正对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优惠待遇所造成的不公平。
在目前国内对国有企业明补暗补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内外资企业之间、国企民企之间的公平竞争缺乏成熟的制度基础,因而才形成了动态性的“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所谓“相对公平”,指的是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不同方面待遇有差别,从单一方面的绝对角度来看是不公平的,但总体来看,却又是“相对”公平的。所以一旦按照现在的方案强制拉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反而会造成对外资的不公平。
是否影响外商投资积极性?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许多场合大声疾呼,为了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应该尽快地实现“两税合并”。而商务部、外资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同时发出的另一种声音,使得财政部的并税主张一再延后。原因之一是“两税合并”是否会对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请问,“两税合并”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吗?
贾康:“两税合并”不会对我国吸引外商产生太大不利影响。新的税法将会按照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进行优惠,这就意味着有高技术含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受到影响。实际上在这些方面最有优势还是外资。这个税制设计的目的就是鼓励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外资企业到中国来投资,改变了中国过去对外资来者不拒、不附加技术导向的优惠政策。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在提高外资的利用水平。新税法也意味着对那些已经到中国投资的高科技领域的外资企业继续维持优惠,也就是说,这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外资企业实际上不会受到“两税合并”的影响。
金伯生:“两税合并”对大的外资企业冲击可能会小一些,而对小的外资企业的冲击可能会大一些。但总体而言,对外资的影响还是有限的。因为有些大的外资企业已经认为中国所得税合并是大势所趋,他们已经做好了心理上和战略上的调整,已经在做一些准备工作。现在如果让他们很难预测新税法的出台时间,反而不利于他们经营上的一些战略定位,特别是一些大的外资企业,企业的经营战略规划一做往往是5年、甚至10年之后。如果我们的税法出台时间更明朗一些,反而有利于他们进行规划。现在外资更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比如比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高素质的熟练工人、中国的大市场,特别是现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外资更看好未来中国大的农村消费。这些都决定了“两税合并”之后,并不会真正影响外资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刘江南:我认为“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商投资中国的积极性。从我们企业来讲,我们决定到中国投资,不仅仅因为税收上的优惠,还有诸多考虑,比如劳务成本、中国巨大的市场、中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在中国生产和制造的安全性、中国目前在世界上扮演的角色等。在这诸多因素中,税收只是要素之一,而不是决定性的要素。不过,说“两税合并”对我们没有一点影响也不可能,肯定会有影响,但不会是决定性的。不管“两税合并”的最终税率是多少,都不影响我们在中国的继续投资。
“善后”问题如何解决?
持人:如果实行“两税合并”,如何才能确保既可以使内外资企业得到相对公平的待遇,同时又不影响吸引外资?卢中原:要想理顺国内竞争秩序,应尽快实行“两税合并”。“两税合并”今年连方案都未能提交人代会审议,估计最快可能要到2007年才能上人代会审议通过,如果再加上两年的过渡期,真正实行“两税合并”可能最起码需要4年的时间。
像现在这样采取拖延的办法是十分被动的,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研究和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的办法。最近我访问了日本的福冈县和福冈市,了解到他们对于有利于增加就业、符合政策导向的外国投资也有优惠政策,也会给予投资补贴。这种补贴从1亿日元到5亿日元不等,相当于所得税‘两免三减’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亿日元,但是不实行减免税。我觉得中国也应该借鉴类似的办法,鼓励外商投资,而不再依赖税收优惠,税制对任何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
马宇:我并不是反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关键问题就在于什么时间并、怎么并。如果本着降低税负、规范税制、科学征管的原则,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改革,在不提高外资企业税率的前提下降低内资企业税率,这种并轨就会水到渠成,我认为这是最优方案。或者等国内制度环境更加完善,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有了良好制度平台,那时提高外资企业税率实现并轨也可以接受,算是次优方案。但是如果在目前情况下,在现有税制基础上提高外资企业税率实现并轨,那么对内对外都不见得是好事情,我认为是最糟的方案。
顾海兵:“两税合并”可能对存量的外企有一点影响,但是对增量的外企我认为有更大的吸引力。实际上外企到我国来,我们提供的服务是相当多的,应该说给他们进入中国创造了极大的条件。“两税合并”这个政策本身绝对不是一个外企的问题,而是对我国广大国内企业的一个鼓励问题。现在国内企业由于外企的超国民待遇,往往是矮人一等,一旦我们的“两税合并”了,我们国内企业家的民族精神就会大增,利润肯定要大幅度上升。
张文春:最近几年国际间的跨国投资一直处于不断收缩的状况,从2000年的12700亿美元,下降到2002年的6500亿美元,各国对于外国投资的竞争也趋于白热化,减税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吸引外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形成了各国以不断降低税率来吸引外资的竞争格局。近年来国际上曾经掀起了两次减税高潮,一次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减税,一次是20世纪90年代欧盟的减税,均引起了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连锁反应。近几年各国为吸引投资都在进行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税收改革,形成了竞争性的国际税收局面,现在我国33%的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已经是中等偏上的水平,降低税率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税改的大趋势。
刘江南:对我们来说,“两税合并”后利润降低了,企业所得也减少了。当时国家吸引外资是中国国情的需要,现在“两税合并”,要建立更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这些也都是适合中国国情的需要。但我认为,“两税合并”只是建立公平市场秩序的要素之一,我们期待在体现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也都能让外资和内资一样享受到公平待遇。目前如果在其他公平环境、待遇不改变的情况下,只改变“两税合并”,实际上这个政策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可能是在向另一方倾斜。这方面,政策制定者不能单单从“两税合并”这一条考虑,应该更宏观、全面地去考量外资企业在中国是否真正享有国民待遇。
从时间上看,对我们企业来说,在中国投资享受了“两免三减半”政策;从目前企业的情况看,2007年比较合适“两税合并”。从我们企业当时做投资决策和中国的承诺来说,这个时间合并可以使我们的成本变动小一些。我觉得“两税合并”,国家应该分别对待,比如对2007年开始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应该按照新的税法条例执行并决策他的投资;对现在已经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应该继续享受国家承诺时限上的政策上的优惠。这样一来,企业承担的风险并不会太大。因为原来决策在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可能在决策投资的要素中间,把所得税考虑的比重略高,政策一旦改变,对这类企业的打击比较大,政策的改变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肯定会降低国家的信誉,而国家政策信誉的成本也是无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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