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金俤介绍,《条例》共九章,主要涉及船舶、设施和人员的管理,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船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安全保障,海上救助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适用于在福州海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依据交通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实施的《福州港总体规划》,福州港由“一港四区”组成,与福州市行政辖区相对应的港口统称福州港,下属四个港区分别为罗源湾港区、闽江口内港区(位于闽江口内各港区的统称)、松下港区和江阴港区。港区内含若干作业区及多个码头泊位。
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天金介绍,福州市是沿海开放城市,海岸线长、海域广阔,海上交通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安全监管和执法难度大。近年来,随着福州港口经济和海洋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海上过往船舶数量日益增多,通航船舶呈现大型化,特别是闽江口内港区由于生产繁忙,加上河道内非法采砂作业时有发生,船只无序停靠,给海上交通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为最大限度地防范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条例》针对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几处事故多发航段的航道条件,应对船舶的航行要求作出特别规定;目前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通海航道设计标准是单向乘潮2万吨,法规确立了超标准船舶进出港靠离泊的报告和评估制度。
《条例》不仅规范了船舶、设施在福州海域航行、停泊、作业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在行政管理方面也明确了海事机构及其它有关涉海部门的职责范围。福州海事局局长周航表示,已于8月1日起执行《海事执法政务公开》和《执法工作程序》,还将对《条例》涉及的新内容研究制定《福州港内河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性规定,使《条例》覆盖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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