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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在线:取消隐蔽执法体现司法公正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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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安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全省规范机动车测速,建立测速公告制度,坚决禁止“执法陷阱”,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要透明、公正和人性化。

      从法制的角度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隐蔽执法因为成本低,虚实结合,可以打掉司机的侥幸心理,曾一度在全国大肆推广。但人们对于隐蔽执法也越来越反感,除了它有“执法陷阱”之嫌,还存在当事人知情权的问题,也有交通管理人员告知义务履行的问题,更大的疑虑是因为隐蔽执法可能导致执法舞弊行为,还有巨额罚款的去向问题等等,这些已经破坏了人们对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公开、公正执法的信仰。

      对于出现的这些问题,新交通法进行了修正。新交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很显然,这就是要求取消隐蔽执法。因为隐蔽执法只能事后罚款,不能“及时纠正”,更无从判断是否“情节轻微”,“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法治,应该依法而治,执法者正大光明地执法,守法者获得法律的保护,违法者心甘情愿接受处罚。隐蔽执法,执法者像小偷,哪有执法的尊严;违法者因为觉得执法不符合程序正义,满肚子委屈满嘴牢骚;那些守法者也被无辜地置于“有罪推定”的怀疑之下。现在取消隐蔽执法,最大的进步就在于恢复了执法的公开和程序的公正,当然也将更有利于结果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从“以管为本”走向“以人为本”,“以罚为本”早就应该抛弃了。因此,希望那些还在隐蔽执法的地方和部门,好好向江苏学习一下,把执法放在透明的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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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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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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