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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乐死”立法应该缓行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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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期间,沉重的安乐死立法问题再次摆在公众面前。话题源自于一位28岁的宁夏女孩李燕,她从1岁起罹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导致肌肉及其器官的萎缩,现在她的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够移动,生活完全不能处理,一切得靠父母料理。于是,她想把自己的生命结束在父母之前,基于这种考虑,她请求人大代表提交安乐死的议案,以便得到“善终”的权利。

      说到安乐死问题,公众可能对2005年上半年,美国植物人泰丽所惹出的一场官司记忆犹新。由于意外事故,泰丽在床上昏迷15年之久,全靠营养管维持生命。她的丈夫要求自然结束泰丽的生命,但她的父母却坚决不同意,由此引出一场震惊世界的官司,甚至还惊动了总统布什为泰丽的生命说情。不过最终法院还是判撤除营养管。这样的事例,其实是指被动安乐死,它仅涉及不治疗、不人为干预。而我们的立法所要面对的却是主动安乐死,亦即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和有关人员的认可及其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用人为的方法,使患有不治之症并痛苦难忍的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终结生命的措施。

      安乐死涉及对一个人生命的主动剥夺,所以,它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如果说,这个问题在古代还不十分突出的话(首先,传统医学尚不至于发达或清醒到去讨论如何结束人的生命的问题;其次,传统社会相对来说不太珍重人的生命),那么,在近代社会,随着医学的发达,也随着个体自我意识的不断增强,生命的权利日益受到尊重,对于安乐死合法性的质疑也就成为理所当然。当然,在西方社会讨论安乐死还有一个特定的宗教背景。通常说来,宗教反对任何形式的自杀,更不用说在医生协助下的他杀了。因而西方的保守派或宗教徒大多反对安乐死,在他们看来,终止生命的权利属于上帝,勇于面对生活中的种种逆境,恰恰体现了一名教徒该有的品质。

      不过问题的另一面却是,出自自由主义或功利主义的观点,确实能够找到为安乐死进行辩护的恰当理由。当病人的生命质量严重下降,比如,全身布满各种插管,苟延残喘地活着且备受痛苦的煎熬时,他当然希望能够拥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这不仅是对病人自主意志的尊重,也是使有限的医学资源得到最佳配置的一种方式。因而对于个人、家属及其社会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情。有鉴于此,世界上也有国家,比如荷兰,就是世界上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所立法案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这一法案,患有不治之症,并且正在遭受“让人无法承受的痛苦”折磨的患者可以申请“安乐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将不会受到起诉。

      那么,我国是否有必要跟进呢?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善终的问题不可避免会摆在我们面前。不过就眼下来看,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尚需暂缓。理由主要基于:首先,我们眼下的医疗保障体系远远没有完善,许多病人面临的根本问题是,有病都难以得到医生及时的诊治。在这种情况下,哪里还能奢谈由医生协助下的主动结束生命问题?若这样的口子一开,或许出于贫穷,或许出于各种利益算计,这时的病人或家人将面对怎样痛苦甚至冷酷的选择?其次,如何看待医生的崇高使命,尤其是在如今医患关系还未得到根本性改善的情况下。救死扶伤本是医生的天然职责,哪怕退后一步说,我国民间医学传统也仅是在无可奈何的意义上才消极地承认:医生只治病,不救命。但这也决不意味着医生可以主动地去夺命。最后,即便是荷兰,在上述法案通过之前,在很长时期内,民间对此早已有了成熟且被大家认可的做法,比如:1)必须是由本人而不是家属提出实施安乐死;2)在作出这一决定时,病人必须是神智清楚的,且在一段时间之内连续提出这样的要求;3)病人患的病可能是绝症,也可能不是绝症,但必须是肉体和精神都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且没有任何好转的可能;4)只有医生而且只能是在与另一名医生磋商之后才能对该病人实施安乐死。

      然而在我国,关于安乐死的问题,还远远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就此而言,启动安乐死的立法程序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定会超过其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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