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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办案新规:紧急情况民警可无证进民宅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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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规定相比老规定有什么变化?为帮市民解疑释问,昨日,邀请到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张红梅,为大家解读。

      新闻注解

      此次新规定是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安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老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已由公安部8月24日第88号令颁布施行。

      询问16岁以下未成人须监护人到场

      案例:今年4月,在本报记者的帮助下,两名交巡警在花园路公交车站抓获几名掂包贼。这几名掂包的全都是不满16周岁的孩子。由于几名受害人均要求从严教育这伙专门在公交车站掂包的“老油条”,民警当即对其进行了询问。

      旧规:只对询问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规定。

      新规: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警方询问不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时,必须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要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也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解读:张红梅解释说:“按照以往的规定,询问未成年的嫌疑人首选就是公安局,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则可以不在公安局,这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新规定对所有的未成年人一视同仁,特别规定了询问证人或受害人也必须通知其监护人,保护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紧急情况民警可无证进民宅

      案例:今年“五一”期间,郑州市北环一家属楼里不时传来女子叫喊声。民警接警后赶到,有居民猜测可能是两口子在吵架。由于现场不时传来女子呼救声,最终民警破门而入,将被酗酒的丈夫暴打的女子救出。

      旧规:民警必须事前办理检查证才能进入。

      新规:当民警有确切的证据,或者有人举报居民家中正在进行危害人身安全,以及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时,民警可以在没有获得检查证之前,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查或阻止。

      解读:“以往的这项规定过于程序化,没有考虑特殊情况的发生。当歹徒正在行凶时,警方不可能去申请检查证,人命关天,时间也不允许。”张红梅说,“新规定下来后,警方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制服犯罪分子,阻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条的改进,简化了办案程序,是警方期待的,也是老百姓喜欢的。”

      民警调解范围扩大

      案例:今年7月的一天傍晚,两名妇女在工人路某单位门口大吵起来。两人言语越来越难听,甚至牵扯到该单位的一位在职领导。

      旧规:民警只对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如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情节轻微的财物损毁。

      新规:民警的调解范围扩大,新增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或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解读:“这些新增添的违法行为,都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尤其是侵犯隐私,更是老百姓痛恨的。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更加懂得保护自己的名誉和隐私。面对新出现的侮辱、诽谤等损害个人名誉的问题,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将那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划入调解的范围,从而减少公民之间的矛盾。”张红梅说。

      个人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

      案例:去年12月20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读者向本报反映,他在洛阳一娱乐场所消费后,刚走到外面就被两人带走。对方说是派出所的,问他是不是干了“那事”?不管他怎么解释,对方就是不让他走,最后他被迫交了2500元罚款。

      新规: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不得因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名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解读:“个人违法被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通常不是赌博,就是卖淫嫖娼。现实中,近两年还没有出现因卖淫嫖娼罚款后提出听证的。”张红梅说,“听证会制度,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让事实充分暴露在阳光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让他们说出自己的看法,也是尊重人权的表现。”

      涉案物品可先扣押后报告

      旧规: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经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方可予以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新规:民警扣押涉案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解读:“允许民警‘先斩后奏’,这看上去是扩大了民警的权力,但实际上,有的证据难以长久保存,犯罪嫌疑人也有蓄意破坏的可能性,所以程序上的调整,方便了民警办案,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扣押期限的延长,可能会带来一些不便。”张红梅说,“但是现在经济发展迅速,大案、要案时常发生,案情复杂,涉及的方面较多,加上我们基层民警警力有限,15天的扣押期,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破案的需要。延长扣押期,为我们破获大案、要案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

      [新规零击]

      对孕妇等4类人可只罚不拘

      对有违法行为的孕妇和未成年人等4类人“网开一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按照规定,这4类人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规定还指出,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约束醉酒者不得用手铐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不缴罚款每天可能加罚3%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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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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