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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订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开始实施。该程序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针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可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也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
近年来,老百姓“有权要求听证”的事儿越来越多,可事实上,一些所谓的“有权要求听证”只是用来迷惑人们的眼球、锣鼓喧天地走走过场而已。而这次的“个人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笔者很担心它终究会沦为一张中看不中用的“画饼”。
一方面,自由裁量权仍然过大。我们的行政罚款标准虽然有法可依,但由于有了诸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罚款规定,公安等执法机关的“依法罚款”仍具有很大的随意空间。因此,即使有了“个人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的制度设定,执法机关的乱罚款仍大有可操作的制度空间。只要不超过2000元红线,他们就可以放心地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另一方面,缺乏具体规定,被罚者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难以落地。我们出台的某些制度,往往从制定者本位出发来看问题,是很注重保护部门利益的。比如,个人被罚2000元,你有权申请举行听证,至于何时提出听证才有时效?过了时效会不会申诉无门?公安机关若不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因为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了处罚,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都缺乏具体规定,肯定影响被罚者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
此外,“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的制度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这样一来,公安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此听证做出的结论又如何使人信服呢?因此,笔者对“被罚2000元可要求听证”的前景并不看好。拿什么来保障老百姓“有权要求听证”之类的权利得到落实,才是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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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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