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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婚族”离婚时1万元彩礼如何处理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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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不久即迈入婚姻殿堂的人常被称为“闪婚族”。“闪婚族”结婚快,离婚也快。处于当今什么都快得令人眼花缭乱之时代,笔者深有落伍之感,但认为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快不得,婚姻大事还是慎重为上。本案主人翁艾楠与袁汝二人之短暂婚姻,或许能给广大读者以启示。本案原告袁汝,被告艾楠,案由:离婚(彩礼返还)。

    一、认识不久即结婚又闹离婚
      2005年1月,袁汝与艾楠二人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二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3月,二人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一起共同生活;婚后因看电视换频道及打麻将等生活琐事争吵,2005年4月,女方搬回娘家居住。在是否接回婆家住居及婆家家门上该不该加锁等等问题上又发生争吵。争吵之结果:2005年6月初,女方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同被告艾楠离婚。

      被告艾楠起先不同意离婚,后来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曾给袁汝彩礼1万元要求返还。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艾楠说双方总共同住了31天,认为袁汝是借婚姻骗取财物。艾楠算了一笔帐:为这次结婚花了几万元,包括彩礼1万元,6部轿车迎亲花了1000多元,婚纱照和摄像1000多元,喜糖和香烟2000多元,还有酒水、拜年礼品等等……为娶袁汝花了父母及自己5万多元钱,故要求赔偿结婚损失2万元,精神和名誉损失1万元。另外,还有为结婚特送女方金戒指一枚,亦要求返还。

      袁汝认为,有些钱都是结婚当时的正常消费且已消费,无法返还,金戒指一枚同意返还,但1万元彩礼不同意返还。

    二、一审判离婚并不予返还彩礼
      经查,婚前艾楠曾给袁汝彩礼1万元;艾楠的母亲曾送给袁汝金戒指一枚,袁汝已于2005年8月将该戒指返还给了艾楠;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家庭财产有:属艾楠个人所有的财产为TCL彩电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床一张、床头柜一台、桌子一张、大立柜一个、电视柜一只、梳妆台一个、椅子六把,属袁汝个人所有的财产有被单五床、毛毯一床、密码箱一个;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袁汝与艾楠从相识到结婚时间很短、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又一致表示同意离婚,故袁汝要求离婚应予支持。艾楠认为原告借婚姻骗取财物,要求返还彩礼1万元,但二人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艾楠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艾楠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精神及名誉损失1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05年8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袁汝与被告艾楠离婚;被单五床、毛毯一床、密码箱一个归原告袁汝所有,TCL彩电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床一张、床头柜一台、桌子一张、大立柜一个、电视柜一只、梳妆台一个、椅子六把归被告艾楠所有。

    三、二审争论仍为彩礼及婚外情
      艾楠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第一,袁汝借婚姻索取钱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婚时间不长,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第二,袁汝结婚前后一直与某异性保持密切联系,属婚外情。第三,艾楠为结婚包括送彩礼、办结婚喜酒用去年迈父母很多钱,自己现已下岗,家庭生活十分窘迫。最后,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实,支持返还婚前女方向男方索要的彩礼之诉请。艾楠称女方给彩礼钱就离婚,女方不返还1万元彩礼自己就不离婚。为此,艾楠提供了当地居委会的证明,市特困职工情况调查表,其父亲住院情况及出院小结,失业职工登记证及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等情况说明,目的在于证明艾楠本人失业,家庭经济困难。

      袁汝对艾楠现已失业、艾楠父亲生病等不持异议,亦承认收取了艾楠1万元彩礼,但认为艾楠要求返还1万元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否认自己有婚外情。袁汝认为艾楠提供的电信局自动打印的电话清单不能证明自己在婚前、婚后都有男人、有婚外情。袁汝说:艾楠上班去了,自己和朋友打打电话很正常;这个经常通话的人,在没有和艾楠结婚之前,自己就认识了。另外,袁汝认为艾楠家庭不困难,其哥哥、姐姐均有钱,自己也没有骗艾楠的钱,钱已经花掉了,自己现在没有钱返还彩礼,但依法可以要求离婚。

    四、二审酌定返还彩礼8000元
      2005年11月11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为彩礼是否系赠与、该不该返还以及女方是否有婚外情、该不该赔偿等问题争执不休。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艾楠与袁汝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新婚不久即因琐事争吵而分居至今,双方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审判决准许离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对二人各自财产的处理,亦并无不当,但有关男方送给女方的1万元彩礼,应酌情部分认定。本案艾楠收入较低,因结婚生活更加窘迫,艾楠要求袁汝返还彩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审酌情予以支持。艾楠称袁汝有婚外情及借婚姻骗取财物,因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定。2005年11月15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终审判决:袁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艾楠8000元,一审判决其它部分予以维持。

    五、彩礼传统与现有法律规定
      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这“六礼”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所说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之一,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本案是一起有关彩礼及离婚时对彩礼如何认定的案件,这种案件在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农村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我国有关“彩礼”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也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该司法解释中的“结婚时间不长”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六、酌定返还兼顾案情与习俗
      本案中双方从婚前相识到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才半年多时间,袁汝与艾楠二人同居在一起才一月有余。所以,可认定是“时间不长”。彩礼仍在,嫁妆仍新,男女双方各自的财产泾渭分明。若拟离婚的男女就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也能按照“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之原理分配。但有关婚前男方所送彩礼如何处置,还是一道难题。作为中立裁判者,判决解除了婚姻,若对彩礼不管不问亦不好向当事人交待。实际上,彩礼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当然返还。司法实践中,有关彩礼的返还,彩礼是否是索要,是否会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则法院判决时都要考虑。一般要考虑男方因送彩礼导致生活实际困难的各种情况,如举债大小、偿还能力、送彩礼的数额、自愿及索要在彩礼中占的比例等等。婚姻关系破裂、彩礼如何处理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精髓,值得人们深思。

      本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存在,于是二审法院酌定1万元彩礼返还8000元,比较兼顾了我国广大农村的现实及本案男方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终审法院这样处理无可非议,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亦较符合我国的传统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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