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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规定重大工程事故最高可罚款50万元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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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在重大工程施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重大事故最高可罚款50万元。这是昨日北京市建委下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中的明文规定。

      根据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

      北京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结束,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日。根据该《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建设工程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市建委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处罚情况:

      处2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情况

      施工单位隐瞒、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

      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甚至提供伪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

      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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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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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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