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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上书全国人大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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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8日,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通过同城快递将一份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书递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

      对于这次上书的背景,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海仁博士告诉《法制早报》记者:“目前已经出现过几起同命不同价的案件,对于法院来说,他们是依法办事,他们如果不这么判的话,反倒是违法,但这样判,明显的违背我国宪法的精神。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建议全国人大审查并改变这个司法解释,才能够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案例。”

      据了解,目前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大为增长,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已经成为公民推动法律完善的一种形式。

      2003年5月1日,在孙志刚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同时,北京大学3位法学博士和5位著名法学家先后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审查;2003年11月,河南4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此后,还有5公民就黑龙江省人大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恢复“强制婚检”的规定合法性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提请立法审查。

      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认为,“同命不同价”明显违反宪法规定,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公益性质律师事务所,有责任去推动法律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公民可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全国人大提起建议,提请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相关法律条文。

      “同命不同价”审查建议书

      建议人: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建议书。

      建议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 30条、第31条的合宪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

      《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两个不同的客观标准计算。《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解释》第25条、第28条按同样原则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根据《解释》第三十一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

      我们认为:《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物质损害赔偿金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金,《解释》误解了“死亡赔偿金 ”的性质。“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收入损失的赔偿,但《解释》的区别赔偿标准却必然导致违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解释》对人身损害发生后,各种收入损失的类别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这些收入损失项目,对发生了伤残的人身损害案件来说,可以分为伤残者赔偿金和伤残者利益相关者赔偿金(如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类别,这两个类别在法律上的区分是清晰的,不存在一个吸收另一个的可能。不同的人,伤残后收入损失多少当然不同,伤残者的收入损失赔偿,当然可能相差悬殊,不同的人法律给予不同的对待;伤残引起的痛苦的赔偿标准,却不能根据伤残者原来的收入多少或地位高低确定。对伤残者来说,可以以《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的名义要求收入损害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把握两点:对于收入损失的赔偿和其他类别的赔偿必须严格区分,即因为伤残引起的收入损失赔偿和因为伤残本身的赔偿必须严格区分;对于伤残者本人和伤残者相关者的赔偿必须严格区分。

      《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乃是死者赔偿金,这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而非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死者赔偿金,不容有丝毫不平等。

      毋庸置疑,人是生而平等的,死也应该是平等的。死者赔偿金是先成为死者的财产,然后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死者继承人在求偿时,行使的是一种特殊的代位求偿权。《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赔偿金,基于死者生前的户籍身份、居住地域而区别对待,是违法中国法律精神的。

      人身损害引起的收入损失,不同的人可以适用不同的标准。但《解释》的区别赔偿标准无论怎么解释都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相抵触。

      《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城镇户籍者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赔偿,农村户籍者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赔偿。在具体的案件中,一般的理解是根据受害者的户籍分别进行赔偿,例如,按受害者户籍身份来决定农村户籍者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据此,我们的修改建议是:

      建议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收入损失。

      建议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加权平均,及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加权平均,作为标准,计算收入损失。加权平均计算公式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比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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