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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物权法》前后的生意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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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可以想象律师快节奏的工作、生活,就可以想象他们对《物权法》的态度:尽快出台,越快越好。这是记者就《物权法》采访时大多数律师的观点。“生意会好很多”,律师有商人一样的灵敏嗅觉。

      风险降低

      虽然在与律师打过交道的人看来,律师并不总是在依法办事,但是,律师对于《物权法》这部法律的期待却是一贯热烈的。“没有《物权法》作为基础,律师工作是无从做起的。”很多律师都已经厌倦在多部民事单行法和庞杂行政规章里面艰难地寻找呈堂法律依据。他们认为,一部统一的《物权法》可以使物权的权利体系立时清晰起来。

      “没有统一的《物权法》作为基础,各地的物权制度、物权关系,包括地方立法、行政、司法上都是不统一的,在这种情况下,这样对于律师工作非常困难,也给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多的不利或者是弊端。”律师吕乐伟的这番话有一个潜台词:没有《物权法》,律师的物权官司代理有很大的“风险”。因此,他们期待《物权法》可以在尽快的时间内通过。

      《物权法》动议立法以来,律师就已参与其中,有些知名律师甚至放下手头工作专心参与立法讨论。《物权法》草案的七次审议中,都可以听到他们的声音。作为离老百姓最近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物权法》草案提供了更多具有专业水准的建议。特别是2005年7月10日《物权法》征求全社会意见以来,律师的声音更加突出。

      “律师从来都是处于法律执行的最前沿,他们拥有丰富的法律适用经验,也对法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掌握的最为清楚。因此律师在国家立法和修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对法律的立法原则和具体条文最有发言权。在《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中,如果缺少了律师的参与,将是国家立法的一大损失。”律师李永青的看法可能只是律师参与立法讨论的原因之一。他们认为,《物权法》与老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但老百姓对生涩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处在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就应当承担起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查和进言的责任。

      立法机关对此吁请的回应是积极的。2005年7月1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即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出专函,要求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向全国律师征集修改建议。“全国律协高度重视此事,也迅速向全国各地律协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律师提交修改意见。”广州律协的一位会员律师告诉记者。

      “车位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并非惟一选择”,律师通过媒体发出的这些“号召”客观上反应了他们法律执业中遭遇的现实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权法》的立法完善。因此,3月16日《物权法》高票通过后他们是“欢欣鼓舞”的。

      记者采访的大多律师认为,目前的《物权法》在专业技术上看虽然较粗糙,但它毕竟迈出了第一步,意义重大。对于自身的执业,因为实施后的《物权法》的确定性和基础性,律师可以更好地利用《物权法》“保护客户利益,防范执业风险”——这也是律师工作的基本宗旨。

      早在今年2月,各大律所已将《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的很多专家成员延为座上宾。3月12日,“两会”议程之《物权法》草案分组审议正在进行中,全国很多律师就接到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函授中心”关于举办“《物权法》高级研讨班”的短信或邮件。2月至3月的两月间,《物权法》已由草案转为待实施的国家基本法,变化巨大。但对于律师,他们的关注主题没有变,那就是《物权法》的“政策边界”。对于《物权法》的实施,他们仍期待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降低执业风险”。

      生意增进

      二十多年来,中国律师业已经获得长足发展,并成为中国第三产业——服务业的重要力量。他们将法治建设中每一部法律的通过、实施都看做一次自身发展的机遇,《物权法》更是如此。

      “生意会好很多”,这是商业性律所的一致看法。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担保融资在《物权法》中的突破。律师认为,“应收账款”等规定就是认可了浮动担保的新型担保手段,使得中国商业领域的担保手段更趋多元化、商业化和国际化。借此,中国律师甚至可以进入外资银行相关业务,业务扩展将直接影响执业收益。

      “我们希望《物权法》草案尽可能地把一些必要的内容规定,不可能回避。也有可能这些问题在规范中有争议,但是争议不等于不需要,我们只是在争议中形成共识。这些内容应该尽可能详细规定下来,如果再不规定下来,又会留更长时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是维持一部分的混乱状况。这样的基本法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不走这样的方式,我们认为肯定会出问题。”律师谭山山的话反映了很多人对《物权法》的“焦虑感”。

      来自律师界的较为理性的建议则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关于取得时效的问题。“占有人和平、公然及不间断地占有物经过一定期限后,法律上给它权利上的认可。”第二是关于空间权的问题,空间权包括了空间所有权、空间利用权和空间役权。“我们认为在新的《物权法》草案中,空间权没有跟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层,这种安排还不足以解决空间权的问题。”“因为国土范围之内,有海域,还有土地,这些范围之上下都有空间,这个空间属于谁所有,我们认为一般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空间所有权跟土地所有权还是有一个边界的,我们认为土地使用权上下一定范围之内的空间,不属于空间权的范围,它属于土地所有权本身包含的一个内容。客观上,利用别人空间、侵占别人空间的现象确实存在,比如在小区里面,有一些楼顶空间广告位的保留,这些保留的权属应该如何界定仍是一个空白。”这段话来自国内某著名律师事务所3月19日召开的一次内部讨论会。第三是关于优先权的问题。“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他做的是权利维护,多种权利同时出现的时候,必须确定哪个先哪个后,这是一个必要的工作。”他们举出了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经验”。第四则是突出的典权问题。“典权既是一种具有用益物权特点的物权,又是一种具有担保物权特点的物权,这两种功能的合力是典权的一个特色,其他制度无法涵盖,社会生活中还是存在有这样的现象。当然,这个制度可能有它的反动或者弊端的一面,但是我们认为通过一些必要的措施还是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四点与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显然是有较大差别的,律师的出发点是“律师执业的直接影响”。

      商业嗅觉更为灵敏的是外资律所。人马已经来到中国多时的外资律所虽然还没有获得中国司法许可只能以公司的模式在华开展非法律咨询业务,但是,《物权法》对他们更是一个“利好消息”。在《物权法》之前,他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比如物权登记公示问题、征收补偿原则标准等问题,搜集了大量基础材料,以此作为他们向中国提出立法建议的依据。据记者了解,早在《物权法》提交审议时,外资律所对中国博彩业开放的前瞻性调查已经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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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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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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