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揭老底行政机关不买账
发现的问题:包括保险理赔弊端可能耽误治疗等
专家:按照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都应尊重司法建议
建议:纠正“一次性理赔” 回复:没有提及此问题
●问题: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中,一些保险公司要求受害者的各次医疗费,必须一次性理赔,而不予分次办理。
这些“一次性理赔”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给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设置了障碍,可能耽误伤者最佳治疗时机,甚至危及生命。
●司法建议:纠正各保险公司“一次性理赔”的做法。
●回复:未在回函中提及此问题。
建议:维护调解书权威性回复:除非同意调解结果
●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但一些保险公司却在理赔时,仍要求当事人在提供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提供证据原件。实际上,案件审结后证据原件已被法院附卷归档,当事人根本无法调取。
●司法建议:为维护法院调解书的法律权威性,取消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还要提供证据原件的做法。
●回复:调解书是在双方协商基础上作出的法律文书,与判决书不同。因此,除非保险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与了调解并同意调解结果,否则将不把它当做理赔依据。
建议:伤者直接领保险金回复:没有直接赔偿义务
●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伤者赔偿保险金。而一些保险公司只同意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一些被保险人领取钱款后,往往拒不赔付给伤者,甚至携款逃走。
●司法建议:鼓励因交通事故受伤者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回复: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应当直接向受害的第三方直接赔偿保险金,否则没有直接向第三方赔偿的义务。
法院向6家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3份根本没有得到理睬,2份是再次发出后才得到回音,只有1家及时作出了回复。而这些回复又像是“答辩意见”,显得有些“不服”。
针对法规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朝阳法院法官曾向中国保监会、市建委等6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然而记者近日了解到,有关部门对待司法建议的态度,却不容乐观。
另据昨天的《人民日报》报道,北京市4家法院去年共发送172份司法建议,反馈率不足三成;而司法建议涉及的问题最多的集中在行政机关,占三成左右。
中国银监会——未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复。
一个多月后,法院就同样问题再次发司法建议,才作出答复
建议:加强对贷款人审查力度回复:贷款制度已经比较完善
●问题:审查发放贷款的手续不严格,银行对申请人的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无充分审查。
贷款发放后的监管不力。
法官发现,有的贷款人以购买名车为由申请巨额贷款,而拿到贷款后买的却是价格很便宜的汽车,甚至不去买车,以达到圈钱的目的。
●司法建议: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偿付能力等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担保人资质和其担保能力的审查。加强对贷款发放后的监督管理。
●回复: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善,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商业银行对制度不认真落实造成。将加大对商业银行落实贷款制度的查处力度。
北京市建委——未作出回复。
一个多月后,法院就第一份司法建议中的部分问题再次发出建议,才作出回复
建议:及时公布楼盘被查封信息回复:涉案房屋在网上已经受限
●问题:大楼已经封顶,工程却未经验收;一房多卖;让业主入住到未完工的建筑里;楼盘的审批手续不全,导致业主的产权证无法办理。
在朝阳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已经被法院查封的80多套商品房,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中仍标识为“未签约”,可进行网上交易。
●司法建议:重视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公布楼盘被抵押、查封等重要信息。
应在网上设定“已查封”或“不可售”等标识。
●回复:涉案房屋在网上已经受限,目前不能买卖。
要求各部门办理业务时,首先查询系统中的司法协助执行内容,然后手工查询纸制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售房单位在登记信息时,如实告知房屋是否被冻结,同时要求售房单位承诺,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遗漏引发纠纷,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建委不承担责任。
三家未作出任何答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问题: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开立企业社保账户,导致劳动者个人无法办理社会保险。
●司法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与工商局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将开立社保账户作为企业进行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
●问题: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不明确,没有严格的工程交付程序,实际中往往是“谁先占谁先得”。
人防办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经营方面的管理上,与消防局、工商局等部门存在管理交叉、重叠,管理混乱。
●司法建议:建议和促进主管部门出台法规,对人防工程建成后的交付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问题: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股权转让事项,到工商部门要求协助法院对企业股东登记予以变更时,却被工商部门以不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文件规定为由拒绝。
●司法建议:修改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文件规定,协助法院将取得股权的新股东的股东地位予以工商登记确认。
■相关链接
任何机关都应尊重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有专家认为,司法建议虽然不同于裁判的强制力,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都应当尊重司法建议,按照司法建议及时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馈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