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适用之检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虽然被上升为一项最基本的法治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最基本的原则并没有被完全贯彻和实施,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较多。
“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尚存在较大程度上的脱节。近年来,我国诸多的法学家都在强烈呼吁,“不要让宪法离我们太远”。“我们的宪法,是否能够经受住公民生活中所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的拷问?比如能不能够回答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宪法问题,能不能解决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分数的不平等问题?在公务员招考的过程当中,面对性别。身高这样一些问题出现歧视的现象,怎么样基于宪法的角度给予保障?把公民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样的一种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这只能说明在我国当今社会生活中,“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尚存在较大程度上的脱节现象。如何使我国宪法层面上的平等权回归到现实生活中,体现宪法以人为本的精神,消除“形式上平等”与“实质上平等”的差距,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检讨的问题之一。
“能人犯罪能否从宽处理”问题的再度反思。1992年,上海《法学》月刊开辟专栏讨论“能人犯罪能否可以从宽处理”的问题,引起了多家媒体及全国法学界的广泛讨论,也被视为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之一。“能人犯罪能否从宽处理”问题的讨论,一是反映出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功罪相抵”的特权思想和观念尚根深蒂固;二是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体制的不完善,“以钱代罚”等现象成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阻力和障碍;三是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平等”等法治原则的建立及贯彻是多么不易和艰难。从今天的角度再度反思,“能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理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完全是相悖的。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尚有较长和艰难的路径,法治理念上出现的误区,必然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检讨的问题之二。
“同命不同价”之争议。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上的“同命不同价”现象,近年来争议颇大。近期再度成为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起因是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人收入确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主要是作为“人”的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不是“人”背后的权势、地位、身份、收入、地域等可以换算出来的数据平等。这种标准,形成了对人的区别对待,重视保护有钱人的利益,越有钱越被重视,没有钱或是缺少钱的人,就不被重视。以至于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假设命题,“驾车撞上比尔·盖茨该怎么办呢?”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检讨的问题之三。
认真检讨的问题之四即司法机关执法理念的偏差。当前司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突出问题表现为:(1)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充分反映在我们的政法干警的理念仍停留在“一元化”的收集和调查证据的目的上,即单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为尽快破案而办案。(2)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反映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尚有很深的影响,这也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3)重客观真实而轻法律真实。反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追求客观真实而导致旷日持久的诉讼时常发生,最终使得公平正义大打折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奉行口供本位主义,习惯于“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疑罪从无”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冤案时有发生。
二、全面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几点思考。
1.牢固树立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司法理念。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解决公正、效率问题,“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_t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应当逐步建立宪法诉讼机制,确保宪法司法化。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司法理念,必须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做到:一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二要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三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四要通过不断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政法干警的证据意识。
2.平等保护诉讼参与人各方利益,平等对待不同的诉讼主体。“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和运用上形成了“一元化国家本位论”,即过度强调对国家利益保护,而忽视对集体利益乃至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应当树立‘利益衡平原则”,要向“国家。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三元化本位论”转型。刑事侦查的目的,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更应当注重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人权,包括人身基本权利的保障、诉讼权利的保障等。
3.改变“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当前在执法中的“群体性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与构建和谐社会极不协调,也极大地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其根本原因是“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在作祟。要改变这种传统观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法律是现代法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准则。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决不允许任何特殊公民的存在,排除法外特权和例外的袒护。三是要在执法中坚持不分地域、不分贫富、不分民族成分,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四是禁止歧视。五是要在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指导下,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消除“秘密司法”与“暗中执法”问题,提高执法公信力,特别是树立民事裁判权威和公信力。
4.消除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实现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公平,为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平等可以从四个角度来把握:一是竞争起点的平等;二是竞争条件和规则的平等;三是竞争结果的平等;四是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平等。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框架下,真正的平等只能是竞争过程中的主体人格、社会环境和规则的平等,而起点则由于个人家庭和社会背景、禀赋、精神特质和知识技巧能力的不同是不可能平等的,结果必然也不应是平等的,追求竞争结果的平等实际上植根于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偏好。现代社会的平等与不平等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求现代公民应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的科学的平等观念,确立主体平等的意识;另一方面,又应当坦然对待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不平等,理性面对差别,进而为缩小差别而努力。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见法大新闻网,“为建设法治中国献言——首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实录”。
参见《法学》,2001年第6期。
谢鹏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EB/0L].http://www.yfzs.Gov.cn/.
王洪祥.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N].法制日报,2006-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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