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如果能真正落实到实处,不能说没有效果。一位退下来的县委书记曾对我说,在他任县委书记期间提拔的“一把手”当中,没有一个是腐败分子,工作都能勤勤恳恳,干出一番成绩来。其实他并不是圣人,也不是火眼金睛,一看就知道某人是好人坏人,只是平时喜欢走走,到下属周围边的人去聊聊,了解些真情实感。这周围的人是下属的妻子、父母、兄弟姐妹、乡里邻里。他说,聊了这一大圈后,这个人的情况也就掌握了七八分。他的观点是:一个干部不能和风雨共舟的妻子相度好,又怎么能和其他班子成员相度得好?一个连自己亲生父母都不孝敬的人,还能巴望他“孝敬”人民、为老百姓多干实事?一个连兄弟姐妹间的关系都处理不好的人,还能处理好单位的关系?乡里邻里的口碑都不怎么好,官做大了,群众的口碑也就好不到哪里去。他举了这样一例子,他和秘书去一个乡党委书记家了解情况,当他和这位书记老婆聊天时,尽管这位贤惠的女人谈的都是丈夫工作是如何兢业,顾大家而忘了小家,但他还是敏感到女人眼光里的忧虑。后来去见这位乡党委书记的父母,父母也是夸儿子好,他问您儿子什么时间来看过您?回答是儿子很忙,已经半年了。老县委书记感慨地对我说:“再忙,也不能半年不去看父母,又不是千里万里之遥,才几十公里路,随便抽点时间也可去看。”于是他取消此人进常委班子候选人的资格。这个人后来进城当了县直属部门的局长,问题就暴露出来,乱搞男女关系,贪污腐败。
河津市出台的规定也不是什么创新举措。举孝廉,是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张衡传》记载:“永元中,举孝廉不行。”2004年10月6日《成都晚报》也报道,成都市李宗发律师,曾慎重地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他就建议公务员录用“孝”为先,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将终身不得录用和晋升。已改正并表现优秀的,需父母推荐,方可予以考虑录用、晋升,但不得优先录用、晋升。这个建议其实与河津市出台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还必须强化以德治国的意识,使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存。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也是空谈无力的。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这应是历代治国的一条基本的历史经验。所以我认为,对河津市新出台的不孝敬父母、不善待配偶者不能当领导干部,在职的不能提拔重用的规定,是条好规定。
当然,好制度还要看执行情况如何。一种制度的设计,往往初衷都是好的,但常常不知不觉地就变了味,古往今来这样的例子的确不少。拿汉代的“举孝廉”制度来说,汉朝确实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从这项制度中获得过不少治国之才。但后来由于这项制度变了味,请托舞弊之风兴起,就全失了原来“察举”所基于的民主推荐、口碑民声为据的用意。
良法不能自动产生良好的结果,就可能会产生负效应。我要说的是河津市委领导怎么了解本市领导干部孝不孝敬父母,善不善待妻子?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如果不深入细致地调查,象那位老县委书记一样聊家常,一般是很难了解到真情实况的。对于河津市这项制度,相信许多人和我一样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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