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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死刑变死缓的“两个凡是”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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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裘吉刮碰,双方发生争执、撕扯,随后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将其撞死。去年5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侯建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9月13日《沈阳晚报》)

      其实这本该是一件没有评论价值的案件新闻,案件简单清楚。故意杀人,并且手段很恶劣。且杀人者是人大代表,完全属于知法犯法,是应该“罪加一等”的。可是,笔者实在不明白,为什么就判决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按照法院的说法是“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笔者实在不懂这是怎么个悔罪表现,在做案时行为是恶劣的,难道被抓获后在证据面前交代罪行也算悔过吗?依我看,也许后一句理由还算半个“理由”:“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可是靠钱就能减轻罪行吗?看来,要达到这个层次,不但要给被害方经济赔偿,还要给帮助其减刑的法院相关领导的费心费力以一定“经济补偿”吧?

      造成这种原因,是因为相关法律的漏洞和执法者的酌情自由度太大。

      按理说,从司法解释来看,“死缓”也属于死刑的一种。即使两年后也会被执行死刑。但现实情况是,死缓会又因种种的“表现好”而减为无期,无期又会变为有期,再减刑,最后恐怕没有几年。这似乎已成“定律”,尤其体现在有钱有势的人身上,有钱就不怕“表现”不好。结果,死缓成了那些人的“平安符”。

      恕笔者孤陋寡闻,也因为笔者没有相关数据的来源,所以只能不完全统计。但据笔者所知及在网上搜索,“凡是”比较重量级的或者有钱有势者,几乎没有未从死刑改为死缓的;“凡是”被判死缓的几乎没有不缓过命来的。这几乎成了新的“两个凡是”。只有当年刘涌的死刑到死缓又到死刑的一波三折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但这种能惊动最高法的特例是很少见的。

      当然,笔者并不是认为死缓不合理。“死缓”从案情的多重复杂性来看,从犯罪原因和心理分析来说还是进步的。笔者并不为此怀疑。但是,无论刑罚残忍与否,进步与否,有一点应该严格遵守。那就是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同样的罪,应该有同样的刑罚。可现在是,绝大多数故意杀人罪的仍然会死刑,而个别犯罪之前有特权的人,犯罪之后仍会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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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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