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不健全、群众监督不到位,这是我省中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意见》认为,从整体来看,中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各类事故在总量中仍占较大比重,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全省的安全生产。
《意见》指出,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生产和基建煤矿,不论规模大小,都要按照《工会法》、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作。要根据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可实行“一次入会、务工享用、持证流动、进出登记”的会籍管理制度,采取灵活简便的方式,吸收全部职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用工形式等理由限制职工参加工会。煤矿在进行资源整合、改制时,在组建新的煤矿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不得撤销工会组织。
各类中小煤矿工会,都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成立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在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动职工揭发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积极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发挥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的特色作用。煤矿行政方面要支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与工会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做好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井下每个生产班组都要特聘一名群众安全监督员,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力,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意见》还进一步提出,广泛开展以“安康杯”竞赛为载体的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全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培训。不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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