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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局不履行法定义务 舟山市政府令国土局履责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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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蔡国南等20户居民终于收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责令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月内对他们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这是从4月份以来,住户们取得的第二次胜诉。

      承重山墙被改作了店面

      蔡国南等20人都是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外河口路17号1号楼住户,1号楼共5层,原来是舟山市普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普建公司)职工集资宿舍楼,建造于1990年。几年后,由蔡国南等有25户购买。大楼的底层是普建公司仓库。

      1992年,1号楼东面底层朝东山墙,被普建公司全部拆除改作店面,出租谋利。因为东面山墙是承重墙,使楼房质量(结构)受到了一定影响,住户们曾经多次向普陀区建设局进行投诉,但是一直没有答复。2005年7月27日,《信访条例》公布后,普陀区建设局作出书面信访答复,认为该山墙门是1992年底前所开,而《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于1995年6月13日才实施,所以不能按照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因为感到大楼的安全问题日益严重,而且市政建设改道,1号楼底层变成了临街建筑,普建公司决定将房屋底层改成店面后出租,这使住户们感到自己的生命财产面临更大的危险。于是,住户们找到了袁律师。

      舟山中院责令建设局限期查处

      今年1月4日,蔡国南等住户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普陀区建设局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2月22日,舟山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普陀区建设局在法庭上没有否认普建公司将承重敲掉改作店面是违法的,但同时提出本案所涉行为发生在1992年,当时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对这种旧的违章行为的查处,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

      4月初,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为本案所涉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199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山墙作为整幢楼房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楼房整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该山墙被敲掉,应当认定楼房的结构已被改变,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进行处罚。判决书责令普陀区建设局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敲掉承重墙改作店面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舟山中院判决作出后,普陀区建设局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但也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6月16日,住户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舟山市政府责令国土资源局限期查处

      就在上述诉讼进行的同时,律师发现住户们的土地使用权记载的很清楚,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外河口路17号1号楼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属于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因此,普建公司出租房屋的行为当然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出租。2005年11月23日,住户们向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于普建公司擅自出租划拨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同年12月13日,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认定所涉土地已经于2005年8月8日经过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变为出让土地。同时,认为本案所涉土地属于住宅用地,因此普建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改变土地用途。此后,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对于普建公司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的处理。

      今年6月30日,住户们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舟山市国土资源局限期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

      9月12日,住户们收到了舟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认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虽然对于普建公司涉嫌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进行了立案,但一直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该局在3个月对普建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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