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7月24日凌晨5时,蔚县国有煤矿水东煤矿发生爆炸事故。井下96名矿工中,有79名矿工安全升井,17名矿工遇难。次日,该庭法官便投入到紧张有序的诉前调解工作中。对遇难者和受伤的家属及时安排治疗,家属们深受感动,由开始的对立情绪逐步转为互相理解。同时,法官认真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了解、掌握各家的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的赔偿工作打下基础。通过20天的调解工作,赔偿事宜全部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妥善处理。对这一高效的调解结果,各级领导十分满意。
据蔚县的同志介绍,该县煤田面积为264平方公里,储量24亿吨,而矿区法庭所在的矿区煤炭保有储量就达15亿吨,占全县的6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蔚县的各类纠纷案件不断攀升。
有舆论认为,我国将成为一个经济大国,也将成为一个诉讼大国。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必然成为各级法院面对的一大难题。在这方面,诉讼调解制度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弥补了判决所无法实现的功能优势。
然而,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正是基于调解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多变性,使得诉讼调解附上了强制和功利的色彩。如以“隐性强制”的做法促成案件结案,具体表现在“以劝压调、以判压调、以拖压调”,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调解的成功率。
那么,这里98%的调解结案率从何而来?矿区法庭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合法”的三大调解原则,权衡利弊得失,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已成为法庭衡量司法公正的一个准则,调解的成功率也由此大幅度提高。期间,庭长苏根江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做法。
首先,他们推行审判工作“信息化”,变“找上来”为“走出去”。法庭成立初期,他们走遍全县的大小煤矿,搜集各种信息,尤其对各煤矿住所地和负责人的联络方式、电话号码登记造册;同时与各个产煤乡镇政府以及各煤炭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为日后的快速调解打下基础。
其次,他们推行调解标准“亮化法”,变“暗箱操作”为“亮化调解”。法庭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编印了《工伤赔偿标准参考资料》,双方当事人根据伤残程度,只需对照就可了解应得的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做调解工作,难度大大降低,成功率明显提高,该庭连续3年调解率都达到90%以上。
第三,他们推行调解角度“换位法”。法官变“背对背”的说和,为“面对面”的调解,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原、被告换位思考,消除成见,化“敌”为友。把程式化的民事庭审变成极具人性化的庭前调解,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使双方当事人建立起互谅互让、和谐友好的调解氛围。
第四,他们推行调解形式“多样化”。法庭变“立了、审了、判了、僵化了”为“收了、调了、事了”。注重实效性,不留后遗症。
陪同采访的蔚县法院院长绍永兴向记者介绍说,矿区法庭自2003年设立以来,审结329起案件,其中调解结案322起,调解结案率达98%。此外,他们还诉讼外调处纠纷560余件,没有引发一起上访事件。因此,该庭被县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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