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能力概说
能力是个体完成某一项活动所必备的心里特征的总和①。司法能力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司法方法、司法文化、司法环境、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司法效果、司法决策、司法管理、司法道德、司法品格等均属这一范畴②。
提高司法能力这一命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其一,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司法能力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法院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其二,随着法制的日臻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收案范围不断扩大,复杂疑难案件愈发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加突出。其三,个别法官素质偏低,不学无术,违法裁判,贪赃枉法,作风粗暴,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一经演绎和传播,往往千夫所指,极大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使司法社会公信度大打折扣。其四,司法环境的恶化,使法院各方面建设和许多案件的审理举步维艰,左右为难。其五,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涉诉上访愈演愈烈,对司法权威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必须正确理解,科学把握提高司法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实践,有的放矢。
二、司法能力建设的几个方面
司法能力究竟涵盖哪些内容?在2004年12月16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人民法院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着重增强以下六方面的司法能力,即: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有学者提出要提高八个方面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听诉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抓争议焦点的能力;认证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解能力;适应法律的能力。③还有人提出要提高十个方面的能力,即包括:服从服务大局的能力;恰当适用法律的能力;纠纷的调处疏导能力;艺术驾驭庭审的能力;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复杂局面的处置能力;刻苦钻研的学习能力;协调各方的组织能力。
综上,笔者归纳为人民法院要提高三大司法能力。
一是要提高司法决策能力
1、以建立一个“和谐社会”为主旋律,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能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命题,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宏伟的事业,需要正确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尤其要正确处理好五大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要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努力寻求三者的最佳结合点。二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发展的社会,一个稳定的社会,必须建立积极的社会稳定与协调机制,认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三是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效率的社会,和谐社会也必然是公正的社会,因此必须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四是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依法执政,就要使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接受人民意志的检验。要通过法律建立有效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政策和法律引导。五是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国家权力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广大人民基本利益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国家权力或者国家权力受到削弱,社会秩序得不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就会失去安全,甚至会导致无政府状态。同时,也要规范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服从大局,中心就是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而改革、发展、稳定本身就是政治,故服从大局,也是服从政治。后者,就是服从大局所包含的政治性。服从大局既必须服从改革、发展、稳定,亦必须服从政治,这也是由我国进行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政治双重目标所决定的。为此,司法服从大局不仅要服从改革、发展、稳定以保障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也要服从政治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其他社会法治对司法角色的一项特殊要求。具体地说,司法服务大局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向实际上就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它是统率,是灵魂,是总揽事业发展的指针。政治方向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到建国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也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最基本的政治方向。司法要坚持这一政治方向,其根本要求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协调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不断提升营造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此,人民法院司法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要防止埋头司法工作而忽视政治工作的倾向。如果削弱政治工作就会在司法上出现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使公众丧失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并使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失去司法保障。二是法律适用者与政策填补人的关系。不应将自己只禁锢于纯粹的法律适用者的角色,而忽视自己政策填补人的作用,应注意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做到:“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如果司法只是法律规则的机械操作,而忽视政策填补人的作用,就会在司法上出现无所适从的问题,这时也就谈不上司法保障了。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不健全时尤为突出。三是现行法律维护人与法律发展人的关系。面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应呆板地适用法律,机械地将法条看作“字典”,生搬硬套,对号入座,拘泥于现行法律的维护人角色,而忽视自己还是法律发展人的角色。邓小平同志1962年在对待农村新出现的“包产到户”时,就不是采取拘泥于当时法律的态度。他提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如果司法不顾社会利益均衡原则,只片面、孤立地执行现行法律,不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以人民新的利益为标准,忽视法律发展人的角色,就会在司法上出现阻碍改革的问题,这时也就更谈不上司法保障了。第二,司法要恪守政治纪律。纪律就是规矩,讲政治纪律就是要守政治规矩。司法讲政治纪律,一是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定地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而不各行其是,这是最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二是要遵守司法纪律,按司法纪律的规定去做,保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治权威,完成党和人民对司法的重托。三是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和团体、新闻媒介等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遏制司法腐败。因为腐败问题也是个事关改革事业成败、事关党和国家命运的政治问题。第三,司法要提高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是指分辨大是大非、政治是非的能力。政治敏锐性是迅速而敏锐、细致而深入,全面而准确地观察分析和处理复杂政治问题的能力。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必须首先提高分辨是非、真假、美丑、善恶的政治鉴别力,只有这样才能对事物嗅觉灵敏、见微知著,高瞻远瞩地及时作出反映和决断。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司法提高这种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显得尤为重要。应以是否有利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政治标准,在与国际接轨和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观念、机制和规范时,能够鉴别是否属先进的文明成果,对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处理改革出现的问题时,能够鉴别是否有利于发展和稳定,现行法律是否滞后等,对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保护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处理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能够鉴别将要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影响稳定,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迹象和苗头,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2、以司法体制改革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提高依法独立审判能力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我国的法院设置均以行政区划为依托,条块分割。司法管辖区域依附于行政管辖区域,辖区重合。在法院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质装备诸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设置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外,均分别由地方党委、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管理或保障。审判机关设置或增加机构、增加干部编制需地方领导和各级政府审定;增加物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法院办公费用需要地方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划拨。这种人、财、物的依赖关系,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严重挑战。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实践中,仅仅成为人民法院的业务职责。人民法院在得不到人、财、物保证的情况下,其独立审判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大打折扣。作为本地方产生之机构,地方法院被当然地用作处理本地事务之工具,为本地地方利益服务。当出现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之时,法院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法律工具。审判缺失了法制统一的基础,公正没有了严格准确的标准。“司法权力地方化”,它既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司法体制的重大缺陷,是影响审判独立、公正的重大制度性障碍。要消除这种制度性障碍,提高依法独立审判能力,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决防止司法割据的发展和蔓延,削弱党对法院工作的统一领导;必坚持领导与监督两手抓,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重视司法独立与监督方式的协调发展,既要加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又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防止过度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变成党委的具体工作。二是法院组织人事管理与地方脱钩。现行法官管理体制,仍采取地方党委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传统模式。法官级别与行政级别互通。虽然法官之产生与任命不同于行政干部,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但在待遇、职级、晋升、奖惩、调动等方面均以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实行行政干部职务系列等级制。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有推荐权和指派权,法院一般干部则属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管理。这样,地方行政长官实际上握有法院干部的选拔、调动、升迁大权。要保证公正审判,消灭司法割据的组织人事根源,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人事管理模式,使法院人事管理脱离地方,实现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坚决贯彻执行《法官法》,继续推行法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坚决废止仅凭领导意志与好恶决定人选后报人大任命之形式。以此为基础,设立与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相分离的法官选拔与任命机构。建立由法院独立进行法官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使法官资格的取得及晋升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之原则,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将个别滥竽充数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剔除出去,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体现法官职业价值之真谛。三是法院财政独立。要坚决革除法院地方经费包干制度。根据法院的政权职能性质,财政单独立项,与地方财政脱离。彻底改变法院经费依赖地方财政之现状,由中央财政专门列支。对法院经费实行计划单列,由中央统一预算,用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法院的诉讼经费,实行统收统支,实现全国法院系统经济独立。使人民法院在办案经费、技术装备、办案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脱离地方财政,不受地方财政的影响、制约和限制,消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顾之忧。四是法院辖区重新划分。要改革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人民法院的体制,使法院管辖区域不与行政管辖区域重合或一致,实行司法管辖区域的独立。可在全国法院划分为几大司法管辖区域,设置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划分为几个地方司法管辖区,设置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派出机构,保留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之建置。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的院长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官由其直接任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官由其直接任命,上下级法院实行垂直领导。
3、以审判工作为重心,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
坚持“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关键是要案结事了,尽可能减少上访、申诉和再审,要从法院基层建设开始,从治根开始,从提高审判质量开始。要加大司法调解力度,诉讼调解往往可以做到“双赢”,有效化解矛盾。此外,要推广简易审判,减轻诉讼负担和诉讼成本。人民法院要事事、处处、时时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提供司法帮助。人民法院要完成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历史重任,为加快发展注入动力,必须在理论上不断拓宽新视野,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新探索,以新的司法理念和创新的工作机制有效地解决法院在前进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首先,要以时代发展的要求全面审视法院各项工作,科学总结审判实践的新经验,并借鉴当代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束缚中解放出来,以与时俱进的理念统领法院工作。重点要强化权利为本的司法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确保裁判公正,实现实体正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程序正当,实现程序正义。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注意防止为一味追求客观真实,而忽视司法解决纠纷的现实能力,导致漠视诉讼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情况的发生。始终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原则,尤其要重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制度性保障,做到审判切实体现出是一个在程序公正之内寻求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其次,要将法院工作管理方式从行政化管理转变到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司法化管理方式上来,推进管理机制创新。正确处理好法院系统内党组织与审判业务组织的关系,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服务部门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合议庭等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院长、副院长、庭长与合议庭之间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在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组织系统运作、为审判综合服务等方面推行全面程序化,实现司法化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审判职能的分工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三,要将审判的关注点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转移到诉讼程序上来,推进制度创新。根据现代司法理念,增强诉讼中的民主意识,不断完善诉讼程序,保障程序的公开、透明。重点抓好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深化当庭宣判工作;在坚持既注重维护公民申诉权,又重视终审判决既判力的原则下,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探索简便、快捷的办案方式;认真执行新的诉讼证据规则,积极推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等制度,保障案件及时、公正审理;试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和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第四,围绕解决执行难,进一步推动执行体制改革,加大统一执行力度。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新机制,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推行立案权与执行权分立、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立、执行实施权与评估拍卖机构确定权分立的改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执行流程管理、执行听证、债权凭证、执行款物处分审批等各项制度,形成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执行权的公正行使。第五,推进基层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基层法院和法庭是审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是服务“第一要务”的生力军。必须全面加强基层法院和法庭的思想、组织、业务和物质建设,根据审判工作自身规律和确保公正、高效、文明执法的要求,量化考核指标,搞好“争创”活动。在基础工作方面,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以科技支持为后盾的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在政策、体制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索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是要提高司法审判能力
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主要是提高司法审判能力,而司法审判能力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法官个体司法能力来实现。提高法官个体司法能力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武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忠于党和人民利益的坚定思想信念,更重要的是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了解法理,熟习法律,对案件事实能够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推断,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而且这种运用法律规定和程序判断是非的能力,即司法方法和司法技能要达到运用自如、练达娴熟的地步。
(二)善于调解疏导的能力。人民法院的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法官既要理清群众之间不同类型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还要细致入微的了解他们之间思想、情绪、性格乃至和周围的关系;既要明确指出他们因法律行为产生结果应负的责任,还要循循善诱化解他们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对立的心理,善于做好群众工作。这就要求法官要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要懂得更多的人情世故,掌握更多的司法知识,要有亲和力、沟通力,以自己化干戈为玉帛的能力,调解矛盾纠葛,定纷止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娴熟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开庭活动是法官审理裁判纠纷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开庭活动开展得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有着丰富开庭经验的法官都会体会到其中确有深奥的艺术内涵。因此,具备较高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是一个法官应有的基本功。现在追求的“一次开庭成功宣判”方式,要求法官在庭审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心中要有周全的应付预案,临庭要有机敏的处理方法。因此,法官必须增强驾驭庭审的艺术性,把握好庭审局势,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变化,寓智慧于开庭之上,为准确裁判打下基础。
(四)流畅的口才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法官所有的裁判活动需要通过有声语言和书面文字来完成,这种载体传达着法律原则和精神、表达着法律意志、规定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必须完成的行为。因而法官的语言和文字即法言法语必须是规范的、标准的和凝炼的,也是严肃的、准确的和简洁的。因此,法官必须要在提高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上下功夫。
(五)洁身自好的能力。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滋生的不良因素,也在冲击着侵袭着人民法院,法官也面临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和诱惑。法官是一种高尚的职业,也是一种寂寞的职业,社会和公众对其有着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法官的司法道德要纯洁,司法修养要高尚。人们往往把法官看作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法官一丁点儿的不良、不洁、不廉行为,会使人们对法官产生怀疑,继而会对法院乃至整个司法产生怀疑。因此,法官必须不断改造自己,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上树立好、解决好,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品质修养,牢记“两个务必”,慎独、慎微、慎权、慎欲,以优秀的司法品质服人,以良好的司法形象立身,刚正不阿地秉公司法。
(六)不断进取和勇于探索创新的能力。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这一精辟论断充分说明了创新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审判工作有着固有的程序和模式,这是由于司法体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审判工作不能创新。当前,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在继承前人优秀司法传统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慎重稳妥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积极大胆地探索审判管理方式,特别是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之后各项工作如何衔接、司法资源如何整合、整体效能如何发挥等方面加大探索改革力度,以便更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因循守旧,僵化持固,工作难以拓展,也不会有所作为。
(七)临危不乱的处置能力。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利益的再分配及多元化发展,审判工作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对抗激烈、冲突尖锐的情况。特别是集团诉讼、弱势群体、遭遇事故且涉及切身利益关系的人,处理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冲撞或不良后果。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不断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科学分析各种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善于观察和预测,运用有效手段,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即使出现情况也能控制住局面,平息事端,化险为夷。
(八)游刃有余的学习能力。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法官必须具有甘于吃苦、坚韧不拔的司法研习能力。而且,时代飞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要熟练掌握适用法律以及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法官只有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刻苦钻研,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守护好社会公平与正义这道防线。
(九)综合协调能力。处理案件是法官的主要职责,但案件本身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许多案件情况表明,明确的法律关系容易界定,但许多牵涉案件以外的事情却不能了结,这就是我们平时讲的案了事不了。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综合考虑与案件本身密切相关的因素,协调好与案件有关方面的关系,化各种阻碍因素、消极因素为良性因素、积极因素。负有领导责任的法官更应该关注这方面的情况,做好一个庭、一个院、多个部门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增强内部向心力和凝聚力,还要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理解,为审判工作和法院的发展争取良好的司法环境。
提高司法审判能力的同时,要树立“五种意识”,即:效果意识。法院处理各类案件,要时刻以党和国家的大局为重,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要讲求效果,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程序意识。程序公正是绝对的,实体公正是相对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诉讼活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案件都应在审限内结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司法成本;质量意识。办案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为害尤烈”④,法官要凭借其精深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深邃的智慧,努力探录案件的客观真实,使当事人合法实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中立意识。“我们应对当事人保持中立,中立意味着公平和不偏不倚”⑤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道德意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道德操守是法官司法良知和正义情感的伦理基础。特殊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品质,珍惜良知,主张正义,严持操守,同情弱者,以其人格魅力赢得尊重和信赖。
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是一个需要经过反复实践、磨炼,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深化知识,不断更新观念的过程。一个法官,一个审判组织,一个法院的司法能力都是循序渐进,逐步提升,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认识到其艰巨性和长期性。只有法官个体素质的提高才有法院整体素质的提高,因而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官各方面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三是要提高司法管理能力
一个企业,管理出效益,法院内部,管理同样尤为重要。向管理要能力,抓制度化建设。一是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学习型法院、学习型的法官,采取走出去学、请进来教、内部相互帮的形式,激励和鼓励勤奋学习。建立学习制度,成立学习领导小组。固定专人常年抓法官的教育培训,通过一至二年的努力,使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有一个明显的提高;二是建立庭审观摩评议制度。为了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庭审质量和水平。实行院长、主审法官、庭长开示范庭、观摩庭,院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人员跟庭观摩,对庭审活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庭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三是开展法律文书评选活动。院常年确定资深法官,专门对所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进行质量评选,每个季度对评选结果予以通报,对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奖励,对差错严重的文书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岗位目标责任制予以扣分,以奖优罚劣;四是大力开展信息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抓调研、激励法官多看书、多思考、多调研、多动笔,结合审判实际,总结规律性的东西,促进法官学习,提高研究水平和审判业务能力;五是坚持量化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对学习、工作、廉洁、能力进行考核考试,实行末位陶汰、建立激励机制,院统一建立干警的学习档案、廉政档案、工作业绩档案,作为干部晋升,使用的依据;六是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强化干警的铁案意识、精品意识。坚持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一月一通报,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严格承办人的自查关、审判长的复查关、庭长的检查关、院长的抽查关、审监人员的评查关。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确保程序公正、用程序公正保实体公正。对评查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护短,及时反馈通报,切实做到在审判实践中锻炼干部,通过评查活动增强能力,提高审判水平;七是坚持开门评院,自觉接受监督。法官首先要服从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及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在监督中克服不足、在监督中保持公正、在监督中增长才干;八是开展争优创模活动。通过学劳模、见行动,激励干警刻苦学习、忘我工作。激励干警强化职业道德、陶冶情操。激励干警在学习工作中相互竞争、比学赶帮。激励干警做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清正的好法官、好党员;九是加大调解力度,凡是民商事案件必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增强法官提高法制宣传的能力,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作群众工作的能力。通过化解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促使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之间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十是考核办案效果。衡量司法能力大小,司法水平高低。审判效果是衡量的尺度。通过建立审判效果档案,检验法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验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综合判断决策能力,执行结案的能力;在诉讼活动中讲法讲理讲据的能力。协调关系、综合平衡,维护法律权威、坚持司法公正的能力。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增强司法能力。一名优秀党员必须强化党员意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一个合格的党员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司法能力。在本行业中具有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审判机关的法官必须争做“八个模范”。即一是做信念坚定、与时俱进的模范。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不能动摇,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能动摇,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原则不能动摇,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崇高的追求。随时代的节拍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理念。在实际工作中都要有争一流、创特色、上水平、见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二是做刻苦学习、党性修养的模范。所有党员法官都应把学习作为第一需要。用先进的思想指导实践,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用现代化科学丰富知识更新知识,在学习中自我教育、自我反省、自我改选、自我提高、不断修养、增强党性观念;三是做勤奋工作、敬业奉献的模范。党员法官要自觉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忠实于事业。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首位。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把每一件事,每件案件办好、办实、办精。要敢于吃苦,不贪轻怕苦。要任劳任怨,不计得失。要全心全意,不三心二意。要精益求精,不粗枝大叶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七是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模范。法官必须两袖轻风、一身正气。在审判中不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自觉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说情不理。自觉遵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省高院的约法三章,中院的八条禁令,党章所规定的纪律。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强化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八是做立党为公、司法公正的模范。党只有一心为公、立党才能立得牢,只有一心为民,执政才能执得好。党员法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审判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首先要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要廉顾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努力寻求三者的最佳结合点;其次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竞争、社会关系和睦,人与人之间平等。总之,党员法官必须做政治上的坚定人,作风上的扎实人,司法上的明白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才不愧为是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不愧为是一名称职的法官,一名优秀的党员。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途径: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需要各级法院常抓不懈、长期努力。肖扬表示,结合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各级法院重点要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始终坚持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二是必须始终坚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三是必须始终注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是必须始终坚持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能力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是加强学习。注重学习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方法。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的单位和社会。没有学习,无法熟悉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而且一般的学习还无法达到司法工作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胜任且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是进步的民族,一个善于学习的团体是进取的团体,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学习前人,继承优秀的传统,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在内容上,既要学习法律专业理论,又要学习党的政策、其他科学和社会知识;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他人学习;既要向专家学者请教,又要向群众、同行请教;在学习形式上,不仅要重视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而且要提倡和鼓励自学讨论;不仅要走出去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又要请进来传经送宝,解疑释惑。在学习态度上,领导要以身作则,创造条件,提供政策支撑;法官要持之以恒,深钻细研,吃透弄懂,融汇贯通。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官队伍打造成博学多才,熟悉社会,品格高尚的精英之师。
二是注重实践。勤于实践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关键途径。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只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每一位法官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动性地表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培养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炼机会。要通过给法官定任务,压担子,给其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和空间,使法官在锻炼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法官个人要充分利用好一切机会,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按最高的要求、最好的标准去完成。从而通过各种形式的锻炼,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只有应用于实际生活,才能发挥惩恶扬善,规范引导的作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深入实际,勇于探索,善于观察,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经济能力,生活水平,公众的心理状态,准确把握事物的发展脉络,预测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从而掌握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只有在实践中反复磨炼,才能增长才干,丰富经验,提高水平。
三是强化考核监督。实绩考核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手段。衡量法官司法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可以从所办案件和司法整体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要确定目标任务,从要求每个法官开好一个庭、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搞好一次司法调查、分析一项法律性质、调解一起纠纷等“一个、一件、一起、一次……”做起,认真考评,作为实绩,列入奖罚晋级范围,这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也会带来动力,激起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把这种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制度,使刚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高的速度更快一些,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法官的司法能力发展得更强一些。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官考核机制,奖优罚劣,贤上庸下。在业务方面,建立审(执)限临界预警机制和案件质量监管评优体系;在作风方面,把组织考察与公众反映相结合,把日常表现与非常表现相结合,把审判作风与生活作风相结合;在廉政建设方面,建立科学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操作性强的反腐倡廉机制,既要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又要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司法能力,不仅要注重法官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注重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修养。
四是借鉴西方司法方式与完善和发扬我国优良司法传统相结合。西方有许多优秀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轻薄自己多年积累的法律经验和成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树立现代司法意识和司法理念,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检验司法能力的高低,不仅要看自我纵向的发展如学历层次的提高、处理纠纷的多少,还要看审判的效果好坏,社会的认同程度,群众的满意度高低。提高司法能力必须从提高法官素质着手,切实改进审判作风,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是净化司法环境。在当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司法权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牵制,法院既要适应环境,又有责任改善环境,为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其一,上下级法院共同努力,认真策划,积极建议,在制度体制上进行改革。其二,上级法院要为下级法院撑腰壮胆,在大的原则性问题上作下级法院的坚强后盾。其三,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法院的司法能力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
【作者介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 李剑锋著《政府组织行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② 中国法院互联网,2005年,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院长《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意义和目标》;
③ 刘瑞川《浅论司法能力》2005年《人民司法》第2期第32页;
④ 费兰西斯.培根语;
⑤ 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阿哈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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