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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并未无条件放开住宅商用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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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今年将出台。其中的“民宅禁商”规定,由于和《物权法》相冲突,已经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草案中删除(3月24日《新京报》)。

      删除“住宅禁商”条款,充分体现了北京市政府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法制统一的法治理性,体现了对公民物权的充分尊重,其思想敏感性和行动迅速性均值得赞赏。但也应当看到,《物权法》在“住宅商用”问题上并没有采取无条件放开的态度,相反它在否定了一刀切“住宅禁商”的基础上,对“住宅商用”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

      先让我们看一下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对“住宅商用”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是规定住宅业主享有基本物权的内容,也是一个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如果单看这个条款,“住宅商用”似乎是无条件的,任由业主处置。

      然而,《物权法》对“住宅商用”还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精神,首先应当适用这一专门规定。该法在之后的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专门规定实际明确了“住宅商用”的两个具体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并非任选其一的,而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中删除“住宅禁商”条款,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的解释是,《物权法》已经有了规定,办法将不会再涉及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将依照《物权法》规定。对照分析起来,“住宅禁商”条款与《物权法》的抵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宅禁商”的一刀切禁止与《物权法》的“有条件禁止”是不一致的,二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层次太低,不符合《物权法》规定。因此,北京市政府不在规章中规定“住宅禁商”条款,是非常明智的。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北京市在规章中删除“住宅禁商”条款,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管理办法效力等级不够,决不意味着“住宅商用”的全面无条件放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推导出这样的结论。事实上,《物权法》将住宅是否可以商用的权力授予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业委会的管理规约都可以作出“住宅禁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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