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 新闻背景 】

      帮助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周期长,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评价、进入审查程序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可适当放宽到9月30日。

      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64047878转22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评价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签发日期,并附参加评审专家的名单及签名,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钢笔。对建设项目有修改意见的,应有专家组长的复核意见。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申报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章。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凭“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机构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六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审查结论分为:建议同意(建议通过)、建议修改后同意(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同意(建议不予通过)。

      修改、整改后的报告需要经过专家组组长认可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领取批复文件。受理机构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领取人应在批复文件领取单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同时废止。


          
          
            ]]>


    【现在注册成为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立刻享受“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为您带来高效全文检索和法条联想服务。】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部门规章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