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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化解医疗争议的新途径——论医疗争议仲裁制度的设立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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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近年来,医疗纠纷导致的恶性事件、群体事件不断出现,事件背后反映出医患关系的加剧恶化和医疗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现行的医疗争议解决途径不能很好的化解和平息医患之间矛盾,笔者试图分析现有各医疗争议解决的途径,探索引入仲裁制度解决医疗争议的可行性。

      『关键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医疗争议 仲裁 制度

      2005年8月12日下午,福建中医学院一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该院附属的“国医堂”门诊坐诊时,被一名患者用刀捅死。2006年5月底广州华侨医院因抢救一肺炎患儿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及亲友近百人围攻医院,“软禁”该医院院长长达26小时。2006年7月昆明市出现了职业“医闹一族”。

      在面对解决医疗争议的众多合法渠道,相当多的患者及家属选择了职业“医闹”,这种社会现象值得法学专家学者、卫生管理学者的思考。用暴力手段来要挟、讹诈、危害医院及医务人员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我们更要研究“医闹”存在深层次原因。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复杂、医疗损害赔偿步骤繁锁、耗时冗长、赔偿额度低等等都是患者选择“医闹”的原因。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往往处于弱势,他们需要帮助和支持,但社会所能提供支持的公益机构几乎是一片空白,公权力的救济又没能使他们树立应有的信任,非常规的解决争议方式就可能产生。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妥善解决医疗争议带来了很好的预期。《条例》确立了医疗争议的三种解决途径: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并重点规范了前两种解决途径。但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件可以看出,医疗争议的解决以及医患关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从中也折射出医疗争议解决机制不流畅、不完善或者实际操作的效果不好。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现行的医疗争议各项解决机制入手,探索引人医疗争议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1 现行医疗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存在问题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现行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当出现医疗争议时,有公权力界人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

      1.1 医疗争议的行政调解

      医疗争议的调解是指医疗事故争议调解,是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书面请求,经组织调查并根据需要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合调查和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等进行调解。调解时,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其职能和角色定位,以及其固有的与医疗机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无法使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公正性抱以较高的信任,患方总会对卫生部门的调解产生处断不公的印象。所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近四年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的医疗争议案件非常少,多数患方只是因为单方无法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鉴定后便另寻其他途径解决该争议,不愿意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1.2 医疗争议的民事诉讼

      在司法救济方面,尽管随着《条例》的颁布,诉讼门槛降低,有关的医疗争议诉讼案件也每年递增,但冗长的审理过程、沉重的诉讼成本等等都成为当事人难以承受的负担。

      1.时间负担:由于法院对于医疗争议诉讼的态度过去“超脱”,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也不愿意过多的卷入医患矛盾中,一切都以鉴定结果为准,医疗鉴定结论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而鉴定结论的得出,不仅因为医学会与医疗机构的“兄弟鉴定”的原因,使其公正性让患方心存顾虑,而且时间漫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医学会组织的首次鉴定约60日,不服首次鉴定的,可申请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另外,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加上前期的诉讼准备时间,一个医疗争议的案件,到一审审结至少需要一至二年,若再进入二审程序所需的时间就更长。

      2.经济负担:申请医疗争议诉讼主要由患方提起,而且往往索赔的数额较高,人民法院根据规定预收的诉讼费对本来就处于经济条件弱势的患方来说,是一个需要诀择的过程。同时,医疗机构也对诉讼途径颇有微词,在诉讼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院决定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都由医疗机构预付,如果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要求患方承担鉴定费时,往往是有法律依据,却无法得到落实。

      1.3 医疗争议的协商解决

      医疗争议的协商解决是指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途径,该途径由于历时较短,处理事件快,能减轻医方解决争议工作的难度,降低事件对医方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成为现在解决医疗争议的主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通过协商解决的占全部医疗争议的70%以上。但是,该方法也存在许多不足,由于患方索要的赔偿或补偿数额往往超过医院所能承受标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导致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或者其他恶性群体事件。再者,由于医患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和解协议往往存在较多法律漏洞,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起争端埋下隐患。

      2 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缺点比较

      如果引入仲裁制度解决医疗纠纷,我们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分析,仲裁制度与诉讼制度各有优点和不足:

      2.1 引入仲裁制度解决医疗争议,可以达到快捷、方便的程序效率和经济节省、有效平息矛盾的效果。

      首先,从时间上讲,医疗争议发生后,患方多处于悲愤的情绪中,不愿意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持久和复杂的医疗争论。如果能够通过一种有裁决职能的专门机构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决,无疑是患方的首选。仲裁制度在这方面的优势则比较明显,其受理、庭审程序与诉讼相比比较简单。仲裁过程集事故责任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裁定于一体,不必进行长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节省解决争议所需的时间。

      其次,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解决效果上讲,医疗争议仲裁通过仲裁员的选任可以引入医学、法学、卫生管理学等专家学者,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医疗专业知识的局限,使医疗诉讼不过份地、机械地依赖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通过仲裁庭成员的知识结构将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有机结合,并让当事人充分参与表达意思后,做出一个较为公正、准确、专业而具有权威性的处理结果。更容易让当事人双方接受,平息争纷。

      2.2 仲裁制度解决医疗争议相对于诉讼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见

      首先,由于仲裁制度实行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失去了再审监督程序,当事人没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余地,因而又容易降低人们的信任度。其次,仲裁裁定由于仲裁机构本身的强制执行力不足,强制程度相对弱化,容易使人们对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3 医疗争议仲裁的主要制度设计

      作为一种重要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行政调解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相比,在解决医疗争议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处理医疗争议的主体是通过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且处理机构具备医学、法学等处理争议所需的综合知识,办案程序简单,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拘束效力即具备强制执行力。所以,我们在建立医疗争议仲裁制度的同时,设立相应的制度,充分发挥医疗仲裁的优点,弥补仲裁制度本身的不足,必将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3.1 医疗仲裁机构的设置

      仲裁机构的设置,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管办医院的双重角色未完全转变,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争议的公正性普遍不能信任,所以,应成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医疗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体制上和名称上体现机构的中立性。

      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员的选任应当从有利于解决医疗争议的目的出发,聘任具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和较高医学水平的临床专家、对卫生法有一定研究的法学专家学者以及卫生管理学专家等等担任专兼职的仲裁员,组织开展医疗争议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医疗争议案件的情况依法设立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的医疗争议仲裁庭。

      3.2 医疗仲裁程序的设计

      修改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足,并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并设立医疗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可以参照劳动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双方不需要签订仲裁协议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医疗争议仲裁申请而启动仲裁程序。同时,建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诉讼制度,引入司法审查监督程序,可以确保少数不公正案件得到救济。

      3.3 医疗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

      现行处理医疗争议的专门性立法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当前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还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判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常常出现相同案例却适用不同法律,作出差距巨大的赔偿判决。所以,在引人医疗仲裁制度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医疗争议仲裁所应适用的法律,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后,可以就医疗争议的不同情况和赔偿标准进行规范,以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区分一般民事争议和医疗争议。以确保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在医疗争议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及时、合法、准确、有效地解决医疗争议,平息纠纷,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作者介绍】福建省卫生厅注释与参考文献

      赵兴宏《仲裁与诉讼异同之比较》鞍山仲裁委员会网站.

      徐林林《打击“医闹一族”治标不治本》中国法院网2006-17-11.

      张伟《石家庄医患纠纷调查双方不信任导致暴力》中国经济周刊200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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