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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与法律和政治的情缘——董正伟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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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行为究竟是违法法律还是反抗政府犯罪者本人搞不清楚,有些司法机关也没弄明白,政府部门更是模糊不清。我们的文明在不断发展进步,而集中体现文明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前进,明显的感觉是我们的民众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言论和对国家社会事务的看法和意见,虽然这种看法和意见还一定程度上被限制着或被压抑。法治的结果是民主和公民权益的法律制度保障,而违法者受到惩戒和教化。在国家法治进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斗争一直以来就是没有停止过,而且是行政权往往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虽然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社会奉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治理原则,但是行政权独大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使权力制衡作用明显加强,正义和公平更多地得到了实现。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官本位思想很严重,官僚文化的遗留是根深蒂固的,以官为荣,以官为尊的思想处处体现,这种文化的结果是对官僚权威的追捧,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滋生腐败,正义和公平不能很好实现。习惯中,为官者高高在上,趋炎附势者比比皆是,而大多数老百姓却很难靠近。今天一些地方不时爆出的地方花钱买官、跑官的丑闻便是生动的写照。原本社会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阶段性消除了官僚主义思想和文化,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官僚主义文化夹杂着封建残余又卷土重来。虽然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但是地位优越感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使其在物质利益现实面前,官僚主义还是复活了。官僚文化的盛行在法治文化中表现为,司法的不公和腐败,司法不独立,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司法执行难等法律不公问题。文化是靠人们潜移默化的意识和习惯来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的,所以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首先从文化上建立法治文化思想,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

      我们经过了漫长的封建法治时期,野蛮和残酷的印迹还留在我们的史册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是法治经济,这是人们的共识。而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也必然要求法治的健全。要实现社会的法治,一是要有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二是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自觉守法和执法、司法,其中的核心是自觉地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识。今天我们的宪法已经明确了公民的人权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然而,现实中一些司法活动仍然存在着和法治精神不和谐的地方,说起来还有些幽默。我们经常看到影视作品中西方国家的警察和政府官员无论做什么都能体现法律至上的司法意识和原则,如刑事司法中拘捕犯罪嫌疑人时讲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做的将作为承堂证供”,政府官员也是牵涉到司法问题主动的不干预。而在我们国家的情况是,做刑事法律工作的律师都知道,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询问或供述笔录上,经常出现这样一句“我有罪,请求政府给与宽大处理”,在法庭上被告人的陈述中也经常有这样的一句话。而前些年公安刑侦工作中流行的口号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在法律上过度的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思想,在工作中强调贯彻政府的政治职能,行政权力过大,侵占了司法权力造成的,这样的结果是法治的严肃性被破坏,人治或者是行政干预成了司法领域的习惯,司法机关几乎成了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庸,没有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制约和牵制作用,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对犯罪分子变成了政治上的镇压和专政,民主和法制制度在国际上面临着严峻挑战。至今一些地方还仍然保留着公审公捕大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习惯。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本位主义文化,也是官本位思想在民众中的影响。

      违法者的言辞可以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我们的社会法治文化状况。要建立完全的法治社会,以法律来治理社会,就要求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包括政府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经营行为,但核心是司法机关的日常行为。政府行政行为要求依法行政,否则便会产生人治和腐败,现代政府应当是是公开的政府,透明的政府,服务的政府,只有严格的依照法律的规则去实施行政行为,才能避免行政机关的擅断和越权渎职行为,这是建立廉洁诚信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企业只有严格地信守法律,才能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的商业信誉,否则,市场交易行为的混乱和失信将会最终阻碍经济的正常向前发展。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办事是发挥法治社会功能的主体,也是在公众中牢固树立法治社会决心和理念的基础。如今人们普遍感觉到我们日常生活中诚信危机,商家卖假货,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保护不利,这都是法律至上精神原则和法律制度没有被很好的贯彻的原因造成的。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羁押以后会说:“我有罪,请求政府宽大处理”呢?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安等司法机关长期以来把自己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政治上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理念,实践上把所有的犯罪分子像政治犯一样看待,这是我们国家建国以来形成的,民主与专政的思想在政府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是根深蒂固的,虽然,我们的法律制度几经修改,已经淡化法律的政治化,但是很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然没有彻底的转化这种思维观念和行为习惯,因而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经常使用诸如“和政府作对没有好果子吃,赶快老实交待你的罪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好好交待你的问题,争取政府宽大处理”等等诸如此类非规范的法律用语,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心中的恐惧感,只知有政府而不知有法律,忘记了自己是因为违反法律被羁押,不是因为反抗政府。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从司法机关和政府的行政关系和法律关系还没有彻底的分清,只知道司法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是一体的,司法机关要听行政机关的,而不清楚两个机关的相互牵制和职责分工,尤其是经常的“严打”,“公审公捕大会”等国家的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一起组织,因而更加模糊了司法机关的专门法律职能,而一些轻微违法犯罪分子很快出狱后,又宣扬了犯罪是反抗政府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社会上的人犯罪入狱马上进入了角色,向政府交待犯罪事实而不是司法机关。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如果任其存续发展下去,法律的严肃性将丧失,进而法律政治化,法治社会难以真正建立。

      我们的传统上有公开处决犯人而事先示众,民众集中拥挤看热闹的习惯,封建统治者称之为杀一儆百,而我们现代则称为对民众的教育作用和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至于多少能起到这种作用,我们没有计算过,但是犯罪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而民众只是习惯了看热闹而已,早就麻木了,这个早在上个世纪鲁迅先生的文章中早已作过批评了。我们国家的“公审公捕大会”和“严打斗争”是法律制度上的一个不成文的特色,也是政府行为的一个特色,它的目的和初衷是通过惩治一批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来震慑犯罪和宣扬法治。在一定的特殊历史时期,尤其是法制不完备和建国初期,这种形式的执法活动期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社会文明发展的今天,政治犯罪几乎越来越少,再继续这种形式的司法活动便起不到它预想的效果了,只能给群众一种司法和行政不分的概念,犯罪就是反抗政府的浅显概念。同时,当时公安局长宣布“某某犯什么罪,宣布依法捆起来”,一声呐喊,几个武装警察是用一根小细绳立马将犯罪嫌人扭住胳膊拢到背后捆了个结实。这种形式的场面一定是人山人海,群众的印象极其深刻,这对犯罪分子的精神压力远远大于了人身自由的压力。然而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法律的规定,按照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宪法保护公民人权的原则来看,这是完全的违法的行为。还有我们的监狱和看守所往往是武装警察看守,警察们有较多的灌输的是保家卫国的政治概念,因而警察在看守的出现和日常行为举止又加重了犯罪嫌疑人和公众关于违法犯罪是反抗政府的错误认识,在这样情况下法律政治化意识明显加强。

      要建立法治文明,保护人权和政治民主的社会形象,应当淡化以官本位为中心的政府管理行为,用法律牢固确立政府的大众服务法律定为,一切政府行为法律化,公开化,程序化。我们的政府行为和司法机关的日常行为和司法行为必须调整的法律规范的行为上来,没有法律规定的坚决不做。纠正司法机关日常言语,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依法交待或供述你的犯罪事实将会受到减轻或免除,或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获得法律从轻处罚等等”法律用语的习惯上来,取消不合法的“公审公捕大会”形式,慎用“严打”,规范监狱监管场所武装警察和看守的行为方式,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只有我们的司法机关首先树立了严格的规范的法律行为习惯,我们的全体社会成员就会自觉地端正态度和认识,牢固树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区别的思想和守法思想,进而确立法律的严肃性,这将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法治社会。而公开的集会形式处理违法者所产生的积极意义还值得我们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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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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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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