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罚10万
根据草案规定,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上限为3万元,但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可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对于限额提高的原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李小娟说,根据目前北京的经济和生活水平,现行罚款的限额偏低,3万元罚款对一些危害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缺乏惩处力度。此外,从近几年国家和北京的立法情况看,法律法规在设定罚款时,有提高罚款数额加大惩处力度的趋势,提高幅度一般在2至5倍。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府规章的惩处力度需要与法律法规衔接。
但是,李小娟同时表示,限额提高并不意味着每部规章罚款的数额都按最高额来设定。
在具体规章中,政府应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标准,设定具体罚款额,行政机关也不能以罚代管。
对于如何避免政府“不论情节都按上限处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张引表示,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草案无法作出规定。
据了解,本月起实施的《北京市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行规定》指出,行政机关的罚款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复议。对于草案通过后,政府是否会大量修改以往规定的罚款限额,张引说,草案主要适用于今后政府规章关于罚款的规定,但以前的规章修改罚款额也是可以的。
两类罚款限额区别取消
草案同时对原来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限额1000元、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限额3万元进行了修改,统一定为3万元。李小娟说,行政管理活动不能完全限定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也难以界定,其社会危害性也与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联系,同罚款额度也没有关联。因此,以此原有标准,很难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据统计,北京市行政处罚的罚款人次,2003年达到2406.5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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