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以常理看,可以肯定在现有社会就业严峻的形势下,超时加班的实际情况也许还要比上述5%的比例要严重得多。所以在此社会前提下,劳动监察部门通过检查,并对违法企业予以行政处罚,不但可以使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它隐性违规企业也是震慑。所以应当是一件好事。
但想指出的是,在细读上述这个报道后可以发现,尽管上海劳动监察部门在发现有关企业存在超时加班、漏交综合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后,对有关企业作出了责令支付职工加班工资与补交保险费的限时整改令,同时也对其作了数额不一的行政罚款处罚。然同时也发现,如将责令相关违法企业限时支付加班工资与保险费与劳动监察的罚款相比,虽然同是行政处罚,可其中显然有着明显的行政强弱差别。因为相对而言,责令企业限时整改(指支付加班工资与补交保险费),企业面对的是弱势职工,所以好的知错企业也许会马上支付与补交,然如是利欲熏心的企业也可能会一拖再拖,甚至于少付及赖帐也不是没有可能;而面对手中握有处罚权的强势劳动监察部门的罚款,在一般意义上企业大多是不敢顽抗的。因而就此而言,人们也就不得不产生这样一种担心,倘一旦如此情况真的发生,虽然行政部门是收到了罚款,可劳动者权益却仍然没能得到及时与有效保护。而这样的担心应当也不会只是杞人之想。
所以就此看来,对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为法定职责的劳动监察部门来说,在具体的执法程序方面就应对此情况要有所预期与准备,以防止如此情况的发生。因为就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性质而言,只有在劳动者权利得到及时与有效保护的条件下,相关的劳动监察工作才能说是符合法定要求与有效的。而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虽然收到了罚款,但如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与行政罚款到位相比在时间上有较大反差,那这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就可说是劳动者权益没得到及时与全面维护。而这恰恰也是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中应该避免的现象。
因此,就目前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还在社会一定层面存在的前提下,劳动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应首先确立劳动者权益优先的执法理念,并以制度完善予以保证。如此才能真正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定职责。否则,也许就会给人留下以罚代管与谋取私利的印象。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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