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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两位青年法学教师叫板铁道部 “站票”为什么要卖“座票”的价?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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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暑期,乘火车从济南站到上海,使“站立不安”近14个小时的上海政法学院教师李绍章与他的同事张进德决定,起诉站票与座票一个价“这个铁路客运合同的不公平条款”,“以实际行动来戳一戳这些司空见惯地让人麻木的不合理与不公平”。

      8月30日,他们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但至今未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关于不立案的书面裁定。按照法律规定,在原告起诉后的7天内,法院如果不受理,应当出具裁定。但他们并没有享受到法定待遇,只是接到立案庭法官电话,告知他们火车票属于政府指导价,别找法院找国家发改委去吧。

      江西旅客的前车之鉴

      “今年暑期,我和同事张进德一起回山东过暑假,返沪时一起在济南火车站购买火车票,发现当天晚上到上海的只有隶属北京铁路局的K33次列车,且是无座票,于是站立了近14个小时从济南到上海。站票与座票一个价,卧票与座票价格却有相当差别,面对这种公然摆设的不公平,在乘火车的途中,我们就协商着要就这个铁路客运合同的不公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李绍章说。

      回到上海,李绍章和张进德进行网上搜索查询得知,今年年初,已有江西旅客丁昌祥购买了一张从北京开往郑州的T79次火车站票,因“同价不同票”而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庭。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并于8月16日作出原告败诉的一审判决。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原告是出于自愿购买无座票,二是因为车票定价是铁道部制定,北京铁路局只是执行铁道部定价。

      既然法院认定火车票由铁道部定价,李绍章和张进德也就认为,起诉状一定要把铁道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理由是铁道部在铁路客运合同中参与制定了‘价款’这一合同主要条款,事实上属于铁路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李绍章说。

      自愿购买就公平吗?

      因为有江西旅客丁昌祥官司在前,“原告是出于自愿购买无座票”的败诉理由,也就成为李绍章和张进德在起诉前要做的重点分析。

      张进德说:“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无座票,显然是出于自愿接受车票上标明的乘车条件及价格。但这样的理由不足以让人闭嘴,因为合同当事人的自愿与合同的显失公平并不矛盾。”

      他说,违背了自愿原则,可能是构成了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显失公平却又是另外的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法通则所作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此案中的合同显失公平,恰恰是因为被告方不当地利用了自己的优势。

      他们两人在各自告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以及上海铁路局和铁道部的三起诉状中称,原告支付了与有座票相同的票价,却没有享受到被告提供的相应的运输服务,被告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导致合同显失公平。铁道部的定价行为,不仅违背了价格法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而且其定价行为在事实上属于合同价格条款制定的介入,表明其已经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了民事活动,构成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理应与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合同显失公平的民事责任。

      原告同时认为,车票价款属于格式条款。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北京(上海)铁路局和铁道部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定价。因为从被告公布的现行价目表来看,软卧、硬卧、软座、硬座等不同的服务品种作出了有差别的定价,但对有座号与无座的不同服务品种却作出了无差别的定价。被告这种对有座票与无座票不作合理区分行为,属于显失公平行为。

      李绍章和张进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格式条款,参照软卧、硬卧、软座、硬座的票价及服务差别,重新定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几十元的差价票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至今尚未立案

      按法定程序,法院如果立案,李绍章和张进德会接到通知;如果不立案,也应收到一份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但他们遇到了另外的情况。

      9月5号,张进德接到法官电话,“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应当向国家发改委反映解决。”

      9月6日,李绍章致电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同样以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的规定,作为不受理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张进德说,法官告知我们本案是个定价的争议而非合同纠纷,应当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解决。当被追问依照什么法律的规定时,对方却无从答起。

      拿不到不受理的裁定,原告针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机会也就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9月11日,李绍章和张进德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上海铁路法院发出坚持起诉请求函。

      9月1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快递方式,分别向李绍章和张进德发出“9月19日下午14时到本院立案庭,就你所提出案件起诉问题,予以当面释明”的通知。两人在19日没有去,而是又寄出挂号信,请求法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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