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沟通机制。两院通过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互相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对民行检察监督遇到的问题或分歧,在商议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二是规范受案机制。检察院对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执行和解等7类案件不予受理,对法院原审案件当事人上诉时未涉及的内容,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不宜提出抗诉;对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等“三种情况”不予抗诉。
三是规范审案机制。对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以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抗诉书为准;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检察院出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中的其他诉讼活动,以避免抗诉机关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不得对不参与庭审的抗诉机关出庭人员进行询问、质问等等。
四是明确审限机制。对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案件,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案件应在审限内审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六个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纠错机制。对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发检察建议要求纠正;对法院作出的违法调解、裁定,检察院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以突出监督刚性。法院审查后认为有理由决定再审的,应以再审裁定书答复;决定不再审的应说明理由行文答复。法院认为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错误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检察建议;检察院发现发出的检察建议不当的,可以主动撤回该检察建议。
通过实践证明,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势头良好,案件受理、立案数、改判率、检察建议同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幅。同时,检法两院增进了共识,发挥了检、法联动监督机制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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