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权的主体
生育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只要有生命个体存在,就必然要涉及生育。就人类的生育而言,有史可查证的也不过数千年而已。在这数千年中,人类的生育经历了自然生育阶段,生育义务阶段和生育权利阶段。在自然生育阶段,人类过着毫无节制的性交生活,不了解性与生殖的关系,将生殖与性活动以外的原因(如命运、神灵)联系在一起,也不可能有意识通过避孕来控制生育,也就是说,生育过多的体现人类的自然属性,是基于人的本性不加节制的附属品。生育处于无规范、无控制的状况,既非权利又非义务。在生育义务阶段,生育成为一种社会制度,而这种社会制度的产生是由于人类各族的绵延的人为保障。在此阶段,夫妻本身便是实现生育职能的工具。生育权利阶段,此阶段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把生育认定为一种权利或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此阶段,生育不再是一种出于本能的自然权利或道德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在生育权产生后,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就是,谁是生育权的主体,也就是说,生育权应该由哪些人享有。一直以来,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生育权是夫妻和其他妇女享有的一项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次数和生育时间的权利。(2)以法律意义上讲,生育权是一个国家为了保证人口质量和控制人口数量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已婚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只能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公民,未达法定婚龄,或虽具备结婚条件却没有结婚的人,均无生育权。一切非婚生育均为非法生育,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同居的生育,未达法定婚龄的生育,遭强奸的生育,已婚与人通好的生育,通过人工受精非婚生育。(3)生育权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事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以上这些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生育权是身份权还是人格权?是仅由妇女享有还是由男性共同享有?生育权是否必须存在于婚姻关系中?笔者认为,从生育逐渐权利化的过程来看,生育权是基于人的本性和人类再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一项基本人权。无论是男是女,不论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均能平等享有。尽管女性在生育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我们仍旧不能忽视男性的这一权利、而且既然生育作为人的一种生理功能,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由它衍生出的权利必然被所有具有这种功能的人平等的享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生育权首先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即使法律不加以确认,人们事实上也享有这种权利。婚姻的存在是生育权得以实现的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当然,生育权的实现也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会受到伦理、道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毕竟,无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认生育权主体的多样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实际上就已经从立法的角度肯定了这一多样性的存在。
二、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在权能上应该作何种具体的划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学术界一般认为一项完整的生育权应该包含三种具体的权能。
第一,是生育请求权。生育请求权是指公民有请求自己的关系伙伴帮助自己进行生育的权利。根据生育的自然属性,完成生育的过程必然要求有男女自然的结合,这种生育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生育的过程必须要有男导致会计系统输出(会计信息)具有不确定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法与会计法规变更、会计政策变化等都会对会计系统造成影响,使会计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如石油和天然气会计中完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替换会导致储量资本化数字出现巨额差异。
2.内在不确定会计事项
(1)会计要素的不确定性。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会计要素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要用有限个静态会计要素反映周而复始的动态资金运动,必然会因为以点代面、以偏概全而产生不确定性(不能真实、完整地再现经济活动的全貌和实质)。
第二,会计定义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如资产和负债,美国FASB在SFAC中均以未来经济利益来定义(资产为未来经济利益,负债为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而确认的第一个标准就是符合定义,由于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所以,这个定义会给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以及计量带来不确定性。
倒会计基本原则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会计原则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原则本身就具有一定相互矛盾如相关性原则和可靠性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等,侧重于某一方面,都可能导致另一方面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
二是会计原则如权责发生制、稳健性原则等的应用要进行人为的估计判断,这必然会带来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虽然从理论上讲,这种不确定性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但谁都无法明确界定其范围,也就很难防止由于过分操作而导致会计信息出现更大的不确定性。
三是具体会计准则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准则是会计实务工作的操作指南,它所带来的为确定性主要是对同一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允许采用不同的方法所引起的不确定性。
四是会计人员行为所引起的不确定性。不同的会计人员由于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不同,对同一经济业务的处理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法。
三、不确定会计事项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确定会计事项处理原则
(1)充分披露原则
会计通过真实与公允地对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内部信息,能有效控制不利选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充分披露”是会计对减少不利选择所作出的积极反映。
(2)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是会计界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和风险的日益加剧,对待不确定性会计事项,特别是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会计事项时,持谨慎态度是合理的,在对不确定会计事项进行估计时,计量尺度适当地向损失或费用方面倾斜,在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尤其重要。
(3)中立性原则
中立性原则的实质是在处理各项不确定会计事项时应保持公正的立场,决不能掺杂任何个人趋向和好恶。信息对称正是中立性原则所追寻的最终目标。
(4)重要性原则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完全对称的信息环境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并非所有不确定会计事项都需要事无巨细地确认、计量与报告。正确的做法是将那些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会计事项详细地进行反映。
(5)权责发生制原则
确定会计事项主要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用于交易,而不确定会计事项主要将权责发生制应用于事项和状况。
此外,不确定会计事项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原则,如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等。
2.不确定会计事项处理方法
在企业复杂多变的经济业务中,不确定会计事项是经常发生的,它们的处理应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这里针对几项具有代表性的业务作出说明。
(1)商誉的处理。一般而言,自创商誉存在于那些长期具有超额获得能力的少数企业中,它既可以通过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确定,又可以通过股票市价总额与其净资产重估价进行比较来确定。就现实来说,为了稳健起见,一般自创商誉可以不确认,仅作备忘和表外披露;对创立价值巨大,并受法律保护的自创商誉才作表内确认,并在若干年内进行分摊,计入损益。
(2)应收账款的处理。企业通过计算其应收账款相应概率为权数的加权平均数,确认无法收回的坏帐,可得到比较准确的应收账款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这样做可以提高报表数额的可信度,向使用者提供真实的企业资产的信息。
(3)就目前对或有事项的控制和确认来讲,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灼基础工作:①完善法律法规。②发展信用担保及社会公证行业。③进一步加强企业与社会、公众的信息交流。
【作者介绍】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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