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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诉讼调解方法—探讨单方调解——付建国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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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探讨新的诉讼调解方法有助于诉讼调解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本文对诉讼中的单方调解进行了有益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诉讼调解 单方调解 方法

      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人们纠纷的有效方法之一,其萌芽于中国大地到成长并开出艳丽多姿的光朵,光芒四射。已经有数千年的历史,西方国家誉之为“东方经验”。为了使其久而不衰,就必须不断地给予其新的营养因素,因此有必要探索其新的方法,使其依旧光芒四射。诉讼中的单方调方法更有利于树立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有利于案件的高效解决。在本文中,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从诉讼调解的功能、诉讼中的单方调解概念及特征、方法的运用角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诉讼调解的功能
      所谓诉讼调解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法定的程序,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1}。

      其功能也就是其存在的意义,主要有:

      1、从程序上,它方便、快捷、灵活。因为调解可以不受那些判决程序的限制。2、从诉讼成本,它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因为调解减少了很多的诉讼程序。3、从当事人的角度,它有利于解开双方之间的矛盾之源,化干戈为玉帛。4、从社会的角度,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为它消除了人民的内部矛盾。

    二、诉讼中的单方调解概念及特征
      诉讼中的单方调解是诉讼调解的方法之一,现在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它的基本意思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之下,由人民法院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分别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从以上的含义,可以看出,单方调解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分别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及亲近感。对于很多人来说,打官司不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是为了名誉或争回面子问题。通过单方调解,使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对自己是客观公正,意识到自已在该案可能庆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办案人详知具体的案情,从而使办案人员能够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使案件的调解之更能体现出公平与正义。2、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相反,如果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场,你一句,我一句,争吵不休,实际上不一定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更有堪者还可能使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行激化。通过法院单方调解,把每一方的矛盾熄灭在与办案人员的谈笑之中,因为当事人一般不会对办案人员发脾气,只是对办案人员诉苦而已。办案人耐心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完全可以把双方的矛盾消灭在调解之中。

    三、方法的运用
      笔者近期遇到一起案件,案情如下:

      2005年7月,鸡西市恒山区刘某到虎林市东方红镇开采煤矿,与东方红镇的陈某签订的开采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交付抵押金120000元与陈某,经营煤矿生意,刘某开采一吨卖给陈某70元,设备及费用自付,经营期为5年。陈某为刘某出具了一份收付抵押金的收具。刘某开采了40多天,开采了许多,工人要求开工资,由于陈某始终没有付煤钱,故双方发生矛盾。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抵押金、利息及赔偿损失共计180000元。经刘某审查,得知陈某是非法采矿。并主张收钱是被告陈某的弟弟陈二,陈二系安胜煤矿的厂长(依法成立),二陈系合伙经营该案所争议的非法煤矿。因此原告也将其列入被告之列。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利用单方调解方法再次地调解了该案,下面就通过上述案件来讲述该方法的具体运用。

      首先,要仔细阅卷,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弄出背后的核心原因。虽然在理论学中,有许多反对调解建立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3},但是笔者认为,调解一起案件,不论是采用哪种学说,都应该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否则法院调解可能会很被动,还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整体形象的质疑。当我接到上述案件时,仔细地阅卷,找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是该笔抵押金是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是由被告陈某一人承担;抵押金的利息及各项损失应否给付。

      其次,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阐明调解的功能。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单方调解。这是运用该种方法的前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开。否则,会引起当事人对办案人员的公正性产生不合理的质疑。我在主持上述案件调解时,履行了上述的程序,使双方当事人产生了调解的念头,使其进一步信任法院的公正性。

      再次,分别与当事人交谈,讲述各自的不利后果及通过调解所可能获得的益处。让当事人知道其在该案中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要弄出清双方的请求差异,找出该案的最佳结合点,围绕该点,力求达成调解,如果还有差异,则可以进行二次单方调解,阐述再努力一步双方意义,使其意识到双方之间只差一步即可达成调解。这样双方一般会很自然会争取达成调解协议。我在调解上述案件,通过与原告接触,阐述了非法开采煤矿属于非法行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现在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陈二收钱的证据,也提供不出二被告是合伙关系。而原告最担心的是被告陈某无经济能力,无力返还120000元的抵押金。在与被告交谈中讲述了其通过采矿,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并交待了抵押金必须返还。最后得出双方的最佳结合点为返还120000元的抵押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由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双方开始并不太认可,但是对于原告来说,原告赢得了可靠的还款资金保障,对于被告来说,因为返还抵押金成为必然,且通过单方调解,再加上二被告系亲属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最终都接受该建议,并达成该和解协议。

      把方法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通过案件的具体分析,有助于理解该种方法的实质,但是每一个案件的案情并不相同,因此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才能做到恰到好处,才能使东方之花开出更加美丽的花朵!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浅议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调解(www.fl5.cn2004-6-1015:21:13)

      {2}新华网-田雨——肖扬强调:加强诉讼调解保障社会和谐

      {3}中国法律教育网(2006-1-26 ) ——刍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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