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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报业集团:权力,不要你宽容,只要你守法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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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天我在中国新闻网上同时看到两条报道,一条有关“宽容”,一条有关“铁腕”。前者是湖南省广电局长在一次“超女”座谈会上的发言,称“今年来,超女比赛不断遭受一些非议,但国家依旧允许超女的举办,是国家、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宽容的体现”。另一条是山西省方山县县委书记为了不让中小学生沉迷网络,“铁腕关闭县城全部网吧”。这两条消息风马牛不相及,但它们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关键词:权力。一个是权力的姿态,一个是权力的行使,两者都让我诧异。

      听话听音。超女本是一种竞技性的社会娱乐,它表现为参与者和组织者的一种权利,怎么成了官方的恩典?我担心这位局长是否明白宽容一词的使用语境。宽容是指,对异己的信仰、观点、行为的容忍和承认。它的使用语境,通常是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亦即一个社会中,在价值上彼此不同的人能够相互接纳和忍让。惟其如此,该社会才是一个“共和”的社会,或“和而不同”。据此,这位局长的宽容,我可以接受它来自社会,却不能接受它来自国家政府。

      政府代表国家,体现的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在面对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时,不谈宽容,只谈合法。公权力的职能之一,就是监管个人或社会权利有无互侵。有,公权力则依法作为;无,公权力则价值中立而不作为。这里只有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却没有宽容或不宽容的余地。违法的事,你宽容了,我告你权力渎职;不违法的事,你不宽容,我诉你权力滥用。就超女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如果它没有触犯法律,它就是一种权利。而政府作为公权力,本来就没有宽容与否的份。

      如果我们承认权力对权利的宽容,无形中就埋下了权利的隐患。比如当年经常说:要让人说话嘛。殊不知,说话居然要让,他不让怎么办?让人说话的自由不是自由,而说话的权利不容侵犯,才是自由。说话如此,超女亦然。权力既然“允许超女举办”,就意味着它可以不允许。而我们知道,某些权力方的人确实也表示过这意思。只是,超女如果被禁止,我不知道它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因此,当权力对权利讲宽容时,这种宽容便如同当年英国人潘恩所说:“宽容并非不宽容的反对,却是不宽容的假冒。”

      果然,当权力不欲宽容时,它就走向了“铁腕”。一个县委书记居然可以动用手中的公权,关闭县城所有的网吧,从而端走了一个行业中人的所有饭碗。我不知道,他凭什么。本质上,这是公权力对行业权利的越界侵害,尽管它的目的是为了救救孩子。然而,面对公权力,我们不问目的,只问方式。目的是内在的,我们难以确知。退一万步,即使像希特勒那样,他的目的也未必不可以摆上桌面,比如为了实现“国家社会主义”。鉴于目的不会伤害权利,伤害权利的只能是权力的行使。因此,对公权力的考问,唯一的,我们只看它的行使方式。而这里的方式,就是看它是否依法。

      网吧作为一个行业,自然拥有营业的权利。它不是不可以取缔,但它的违法证据必须确凿。否则,权力行事单凭个人或集体意志,亦属违法。权力违法远比权利违法可怕。权利违法,尚有权力追究;权力违法,权利只能望洋兴叹。据报道,网吧取缔的执法依据是,“县城所有的网吧都被证明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合规定可以使之合规定,停业整顿便可以。明明是因为孩子上网,却声称网吧手续不齐。可见,因前者而取缔,于法无据。它不仅伤害网吧业主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成人在网吧上网的权利。为了一部分人的权利而妨害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这是公权力的不公。

      至于网上就网吧取缔的一片叫好声,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堵而非疏的方式,尤其是它超越了法律权限,不能不引起警惕。不妨这样说,当权力未能依法行政,这本身就不是好事,哪怕它是在做好事。设若它这次是在做好事,那么,下次呢?谁能保证权力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做坏事?因此,对以上发生的两件事,我的态度是:权力,我不向你要宽容,我却要你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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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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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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