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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渡外逃贪官的瓶颈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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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近几年来中国外逃官员数量增至大约为4000人,卷走资金近500亿美元。而这其中能被遣返回国的贪官几乎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既有法律上的也有国际合作制度方面的

      商务部的最新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增至大约为4000人,卷走资金约为500亿美元。而这其中能被遣返回国的贪官几乎少之又少。

      两年前,当逃亡美国两年之久的巨贪、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和海关移民局与执法局特工押解回国时。中国的媒体评价余振东案是中美建交25年来第一例经过美国国内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执法人员押送至中国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第一例,余振东经过中、美、加、港三国四方警方的共同努力,才最终被遣返回国。

      相对于被遣返的唯一归途,贪官们的外逃路无论在目的地还是外逃方式上都是花样百出,各显神通。

    八仙过海各取其路
      一般而言,外逃的贪官可以根据其逃亡的目的地分为四种类型:一些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腐败分子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而一些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则大多取道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另外一些弄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的贪官,就会先选择非洲、拉美、东欧等不起眼的,或者法制不健全的小国先躲避起来,伺机再行逃往别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贪官会选择香港作为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往其他国家。

      而对于外逃的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曾归纳了赃款外逃的四种形式:其一,企业负责人与外商谈妥,共同在境外成立一家公司,以境外公司的名义收购股份,企业负责人把企业价值做低,使境外公司可以以低价购入企业股份,企业负责人从境外公司中分取红利;其二,国企负责人在境外成立企业的分支机构,通过正常的投资途径把资金转移到境外,然后在境外把公司的钱“化公为私”;其三,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的正常国际贸易中,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其四,随身把赃款带走,尽管海关对随身携带的资金数量有限制,但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问题,何况我们从深圳到香港还有直通车,而这类车上往往是不做检查的。

      另外,目前贪官外逃的一个常用路线是设计出合家“远走高飞”的分步骤计划。这种分步走总是大体循着如下轨迹:创造种种“合理”名目,先将妻子儿女弄出去做接应,同时“暗度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解决了这些“后顾之忧”后,贪官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静观时变;一有风吹草动,便能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

    遣返之途的最大障碍:“死刑不引渡”
      一般来说,一国将犯人或嫌疑人移交给另一个国家,在国际上主要有四个途径:引渡、刑事诉讼中的移交、被判刑人的移管以及遣返。中国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引渡法》明确规定,开展引渡工作,必须有双方之间的引渡条约。而目前,中国仅与20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其中还有部分尚未生效。

      而且其中,“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没有正式批准过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最大的障碍是我国有死刑罪名,而发达国家大多废除了死刑。“原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黄风称,外逃贪官大多数逃到了美国、加、英、法等发达国家。“由于缺乏引渡条约,给我国的追查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难。“据他介绍,中国自1987年以来,已和37个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关系,并和2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目前中国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刑警组织进行缉捕、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三个途径缉捕外逃贪官。

      按照惯例,参与中国和其他国家双边引渡条约谈判的主要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黄风介绍,这些部委对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

      有人认为该条款对中国是单方面条款,在国际法里,对单方面约束的条款比较忌讳,因此不能接受。有人认为,这样会导致“同罪不同刑“,违反了刑罚原则。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徐宏说,的确有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同罪不同刑“的问题。但也要看到,如果由于拒绝做出承诺而使引渡无法实现,就会使外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我们必须看到,只有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才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实现,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有利于追回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

    构建“正当法律程序”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教授告诉记者,当务之急应该是积极构建中国刑事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体系,这可以减少我们开展对外刑事司法合作的阻力。中国目前刑事法律中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提法,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虽包含了很多正当法律程序因素,但不够明确,而这些漏洞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也可能受到被请求国质疑,从而给追回外逃人员所得造成困难。

      《联合国反腐公约》去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根据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

      这项条约另一项引人注目的规定是,“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这也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首个引渡条约,也是中方第一次作出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按照中国法律,条约生效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外逃贪官代表人物余振东前年被遣返、《联合国反腐公约》去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中西引渡协议》再度收紧了外逃贪官的生存空间。

      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依然保留着68个死刑罪名,其中的大部分都是经济罪名。而在美国之外的发达国家大都已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的国内法中,也有着“死刑犯和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而这一项也逐渐成为国际司法合作的准则之一。因此,中国政府在对外逃贪官的问题上的表态,也是试图在中国法律与这些国家的法律间寻找一种各方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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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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