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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渡合作:摸索各种可能性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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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正被中国通缉的前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成为了媒体和社会的焦点,而这也再次引起了公众对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关注。去年5月,时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的刘武俊在媒体撰文指出,当时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在外逃人员中,既有日后成功归案的余振东,也有一直滞留加拿大的赖昌星。实际上,外逃人员的引渡问题目前与政治因素和社会制度等问题关联度并不高。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外国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引渡制度的研究,熟悉被请求国法律为引渡合作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证据制度,关注和借鉴各国引渡合作的案例和经验教训。

      引渡是一门科学,也是一场博弈。近十几年来,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也遇到不少困难甚至是失败。作为一名学者,静心思索,深深感觉我们在从外国引渡逃犯方面目前有以下几个需要。

      首先,需要缔结更多的引渡条约。从1993年8月26日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我国以平均每年两个条约的速度,已经与26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双边引渡条约的缔结使得引渡合作从国际礼让变为国际义务,使得这种合作有章可循。双边引渡条约不仅为引渡合作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而且往往还包含某些优惠制度,使缔约各方可据以克服在合作中遇到的法律困难或问题。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绝大多数双边引渡条约采取的是“零证据标准”,即只要求请求方提供对被请求引渡人签发的逮捕令以及有关的案情概要,不要求提供相关的犯罪证据;这样做不仅简便而快捷,而且体现着被请求方对请求方刑事追诉活动和相关法律程序的充分信任。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现在需要不断扩展我国与外国引渡合作的双边条约关系,争取尽早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各成员国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同时,在不具备条约引渡的时候,我们需要有探索精神,摸索各种合作可能性。的确,我们目前与一些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引渡逃犯问题上就一筹莫展。一方面,一些曾经在引渡问题上坚持“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已经开始转变了立场,例如,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不仅在第2条中规定“引渡协定”涵盖多边公约,而且还在第10条中规定:在不存在引渡协定的情况下,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外交部长可以与有关外国就个案达成“特定协议”,以便执行该外国的引渡请求。另一方面,一些新的引渡合作的替代手段也发挥着它们的效能。比如,对于携款外逃的犯罪分子,如果我国与逃犯发现地国家因某些法律上的障碍尚无法开展正式的引渡合作,则可以考虑配合该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其实行拘捕、开展刑事追诉活动,并且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当地的犯罪所得,从而改变该人的法律地位,剥夺他的居留资格,截断他的经济来源,创造将其递解回国的条件,或者营造迫使其接受遣返的环境。2004年4月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案主犯之一余振东被从美国遣返回国,就是采用这一替代措施的成功案例。

      而在提出引渡申请的同时需要更踏实地取证,以充分的材料支持自己的请求。现代引渡制度实际上是刑事司法制度在国际合作领域的延伸,因此,在引渡合作中不仅须遵循通行的国际法规则,同时,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审查还受到被请求国刑法标准和刑事诉讼制度包括证据制度的制约。如果某一案件完全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既不存在敏感的政治因素,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引渡法律障碍,一般来说,引渡成败的关键就在于请求方是否能够正确地和充分地准备和提供支持其引渡请求的材料和文件。我国各办案单位不应当因犯罪嫌疑人外逃就将有关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停顿下来或者不再下大的气力,应当继续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预审标准查清主要犯罪证据。此外,对于那些在证据材料方面要求较严的国家,在有关的证据材料尚未齐备时,不宜仓促提出引渡请求或临时羁押的请求,以致使引渡根据显得脆弱和随意。

      从方式的角度说,需要我国司法机关走上引渡合作的第一线。现代引渡制度集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于一身,被请求国在处理外国引渡请求时需要听取本国不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意见,因此,请求国应努力在被请求国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疏通与各审查和决策机关(尤其是主管司法机关)的关系,获取准确信息,避免在程序上走弯路。借助国际刑警组织直接追逃毕竟是我国在引渡法律机制尚不健全时期所主要依赖的手段,而且这种手段也主要见效于那些引渡法律机制尚不健全的国度。今天,我国已经有了自己的《引渡法》,已经与26个国家建立了双边引渡关系,如果现在仍然过分地依赖国际刑警组织开展引渡合作,可能会致使我国的一些刑事司法机关继续停留在引渡合作的边缘地带。

      最后,我们也需要以改革的精神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我国引渡逃犯的一些法律障碍和困难也与我国自身法律制度或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关,例如:屡见不鲜的错案说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被告人权利保护和证据制度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和漏洞;死刑在我国刑法中的广泛适用给与一些国家的引渡合作造成严重障碍等等。因此,从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看,也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和审判制度,使之完全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特别是应当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同时,应当尽快改变我国目前死刑适用过多的情况,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应当顺应国际社会不适用死刑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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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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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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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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