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最显著的一个特征便是它的公益性,是以个体的诉讼样本,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杭州律师张子年状告《英雄》制片商强迫消费,代表的是观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起诉“铁老大”列车上消费不开票,代表的是乘客。
从1996年福建丘建东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到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在火车站被收取3角钱的如厕费而与郑州铁路局对簿公堂;从河北律师乔占祥因火车票擅自上浮涨价多收9元钱状告铁道部,到2002年胡安潮因机票退票不合理而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推上被告席;再到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补办牡丹交通卡需交纳100元补卡费,存在不正当得利为由将工商银行北京支行告上法庭……
一场又一场的公益官司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其深远的社会影响耐人寻味。
今天,曾经令人们感到陌生的“公益诉讼”,已经逐渐为公众了解和熟悉。
公益诉讼频频出现
丘建东,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首届维权十佳,曾经发起多起公益诉讼,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的代表人物。
丘建东因打各种公益官司而出名,他给自己预定的目标是一年打一两宗公益官司。去年他打了三宗,超过了自己的预期。
让我们来看看丘建东究竟打了哪些公益官司?
1996年,因打电话被多收6角钱将电信局告上法庭,索赔双倍差价1.2元;2000年12月,状告黄山地名混乱误导消费者,索赔1元;2001年7月,因购买的电话号簿上查不到国家机关重要部门电话,状告电话号簿公司,要求退书并赔偿,结果被法院驳回;2004年9月,状告厦门航空公司,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50元并诉请撤消机场建设费,一审二审均败诉。
郝劲松,男,33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2004年8月开始,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一口气与北京铁路分局和北京地铁公司打了六场官司:
第一个是火车上购买3元钱矿泉水不开发票,2004年8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第二个是北京地铁大望路站和王府井站收费厕所不开0.5元发票,同年9月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个是2004年9月17日乘坐T109次北京至上海旅客列车时,在餐车消费100元索要发票未果,10月28日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个是2004年11月5日在北京站购买到丰台的2.5元火车票,在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11月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个是北京地铁复八线站内无厕所而存在设计缺陷,乘客被迫使用收费厕所,起诉并责令地铁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解释,同时要求退还0.5元如厕费,2004年12月4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诉提起诉讼;
第六个是2005年2月5日乘坐北京西至太原的N275次列车,在购买水果、袜子和纪念章时索要发票未果,2月18日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7月30日,《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因牡丹交通卡丢失,到工行宣武支行下属的一储蓄所交纳了100元补卡费,办理了补卡手续。
2004年4月,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行宣武支行及工行北京分行起诉至一审法院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
2004年7月底,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8月初,喻山澜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2005年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在给司机补办牡丹交通卡中收取100元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工行返还原告司机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但在接到判决书后,喻山澜表示并不满意判决结果,认为被告在补办IC卡时收取工本费的标准,没有向物价部门报批过,因此即使收取一分钱的补卡费都是违反规定的。所以他表示并不认可终审法院判定的工行北京分行可以收取30.80元的补卡工本费,他还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请求。
2004年8月,天津一市民提起一场公益诉讼,认为可口可乐生产的健怡可乐中加入了受管制的精神药品“安钠咖”。该市民称健怡可乐标明的配料中含有咖啡因和苯甲酸钠,而这两者的混合物正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安钠咖”,“安钠咖”已被公安部列为新型廉价毒品。
诉讼要求可口可乐退还购健怡饮料的价款1.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此次诉讼纯属公益性质,只是希望通过诉讼引起可口可乐公司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等权益的重视。
今天,随着一场又一场“公益诉讼”在我们身边出现并经过媒体广泛报道,曾经令人们感到陌生的“公益诉讼”,已经逐渐为公众了解和熟悉。
据专家介绍,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简单地讲,“公益诉讼”就是消费者试图以个人的抗争,去捍卫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公益诉讼最显著的一个特征便是它的公益性,是以个体的诉讼样本,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杭州律师张子年状告《英雄》制片商强迫消费,代表的是观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起诉“铁老大”列车上消费不开票,代表的是乘客。
公益诉讼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可复制性,即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可成为诉讼主体。
各方看法不尽相同
对于在我们身边频频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公益诉讼,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对于郝劲松的做法,有人说他是在自我炒作,是为最大限度地吸引公众眼球,有人甚至说是典型的“刁民”行为。
郝劲松却说:“我打这些官司并不是想炒作自己,打官司的本意就是想通过这些案子和舆论宣传来宣扬法治理念,让更多的人有法治思维,让更多的人有勇气挥舞法律的这把斧头。许多垄断行业的垄断行为被我们习以为常。时代在前进,总得有一个人站出来的。”
“我打的六场官司,被告方不是垄断行业就是政府机关,对方是强势,这样的公益官司你想不被社会关注都不行。”郝劲松也并不否认自己希望得到社会关注,“目前,全国各大媒体都在关注我的这几个案子。至少,我希望社会关注的目的达到了。”
同样的,丘建东的做法也受到了外界的质疑。有人说:“丘建东打一块二官司的时候,应该说是一腔热血,但是这些年他打的这些(公益)官司,有些简直是牵强附会,无非是自我炒作,想扩大自己的知名度,为服务所拉生意罢了。”
很多律师都肯定丘建东为推动法制进步所做的努力,表示他们有机会也会偶尔打上一两场这样的公益官司为自己壮壮名气,但是他们不会像丘一样,耗费那么多精力和时间在这方面,而且这么做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并不大。
对这种状况,丘建东也表示承认。由于他是因公益诉讼出名,来找他代理的也大多是类似案件,而律师们都喜欢打的金融、房地产、经济类大案,他接到的很少。
虽然或多或少每个官司都能引起一些反响,但是更多时候,打这些公益官司更像是丘建东一个人的自娱自乐。虽然获得的掌声也寥寥,但丘建东不折不挠坚持把每宗官司的程序都走完,一审败诉或者不予受理,再上诉;二审,败诉,再申诉。
“虽然这些官司的结局基本上都是一样的,都是输了,但是它会推动我们国家法律的进程,现在虽然没有结果,但是,我就是那第一块烧饼。”丘建东说:“法制不是不可以突破的,制度是可以创新的,就像以前连行政诉讼都没有,现在不是照样出现了?我做的,就是所谓先行者的工作。”
实际上,在我国,公益诉讼的力量正在逐渐显现,“小人物”的“大行动”令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开始悄悄地改正着自己不由分说的霸权行为。
据了解,因为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分局火车销售商品不开发票,铁道部向全国铁路部门发出了一份名为《关于重申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及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文件要求各铁路局所属站车必须给旅客开具发票;
而在此前,状告电信局的福建人丘建东胜诉获得1.1元的赔偿;
郑州人葛锐也要回了火车站收取的3角钱如厕费,同时,河南省计委依法做出了将郑州火车站违法收取的174万余元如厕费全部没收的行政处罚;
河北律师乔占祥虽然没有要回火车涨价多收取的9元钱,但是铁道部不再“一言堂”,而是在国家发改委的监督下为春运旅客列车车票涨价举行了听证会,同时也拉开了中国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序幕;
胡安潮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官司,最后也是以胜诉宣告结束;
2005年2月,北京一中院判决工行北京支行退还喻山澜补办牡丹卡多付出的69.2元及利息,这一判决使多年来工行向北京300余万名司机收取高额补卡费的做法画上句号。3月3日,在接到判决书后不久,工行向媒体表示,在有关部门研究和正式批复新的收费标准前,补办牡丹交通卡将不再按100元收费,暂按此次法院裁决的30.8元收取。而以前因补卡缴纳100元的消费者,可凭交付凭证到原经办网点领取返还款69.2元及相应的利息。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百姓与垄断行业和政府部门对簿公堂,其强大的社会影响将唤起更多的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战,同时,也让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得到了最起码的尊重。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对公益诉讼的作用予以肯定,他认为:公益诉讼推动了社会进步。
杨立新说:“郝劲松的起诉会对铁路部门的纳税意识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民众索要发票意识增强,表明人们的社会法律意识提高,同时也是对商家经营纳税行为的监督。郝劲松的行为是在督促带有垄断色彩部门的服务规范化。”
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在我国的公益官司中,人们发现了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虽然丘建东们胜诉了,但其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有准备捍卫自己的权益时,却不得不从头开始跟垄断企业打官司,而且他们完全有可能在官司中败诉。甚至可能出现最荒唐的一幕:丘建东们下次再有同样的遭遇,他也许不得不再打一次官司。
有关专家解释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我们还没有判例制度,宪法、法律及司法惯例均不承认法院先前的判例具有法源地位。法院的判决仅对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效,即使是最高法院所公布的判例,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基层法院的法官完全可以不管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
有关专家提醒:“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相配套,公益诉讼终究只具有新闻价值或唤醒民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价值,而难以具有政策价值。”
有鉴于此,喻山澜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他透露说,实际上在2003年4月,他首先在西城区法院直接起诉工行北京分行,诉讼请求依次分别是向所有补卡人退款、立即停止高收费并制定新价格重新向物价部门报批、向自己退款。但西城法院认为他的诉讼请求属于公益诉讼范畴,而我国目前没有相关制度,所以他不能替别人主张权利,也就不能立案。
喻山澜表示,在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公益诉讼制度,只要发现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哪怕本人没有受损,也能站出来代表受害群体对行为主体提起诉讼。而判决后,受益的也将是整个群体。
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发生后,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冯安祥介绍说,对肯德基部分产品对人体产生的这种慢性损害,消费者在维权上存在盲区,常规的维权方式很难维护消费者的权利。肯德基在较长时间内大量销售有害食品,必然会对不特定的人群造成损害,但是消费者作为个体很难举证,这就需要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对公益诉讼在立法上还缺乏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国外,德国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而后法院进行裁决,最后如果对于事件定性,消协的代表胜诉以后,其它维权案件就按照这个来进行判定。最终消费者是以个人的资格来进行打官司,当然他的个体赔偿会参照这样的判例来进行自己的权益的保障。
有关专家呼吁,国外一些好的做法完全可以吸纳进我们国家的立法,这样对于降低维权成本,保护更多人的利益是比较好的做法。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提交了题为《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梁从诫委员的这份提案使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份提案中,梁从诫呼吁:“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的规定中,只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才能被纳入民事法律的管辖范畴。
梁从诫说,由于环境权益不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权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环境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为减轻公众环境诉讼的成本,弥补其专业知识,各国都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
梁从诫认为,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我国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法律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保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泛的公众主体。
梁从诫还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出现纠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但在《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受到法律追究。
该提案附议委员、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副会长黄宏说:“如今说环保的人很多,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污染制造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公众成为环境监督员,使那些违法企业无处藏身。”
另一名附议委员、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理事刘敏认为,一项成功政策的出台,肯定有一个不断调整与完善的过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
前不久,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带来了一个令人欣喜的消息:公益诉讼将有望纳入《民事诉讼法》。
杨立新透露说:“目前我国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启动,其中就要将公益诉讼纳入进去。检察院、民间机构和个人都将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或者采取由普通公民向检察机关检举、告发的形式,检察机关再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提起公益诉讼。”
看来,公益诉讼真的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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