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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推动 公益诉讼缓慢前行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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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初,在上海市公益诉讼法律研讨会上,近两年上海代理过公益诉讼的律师几乎全部到场——代理延安路高架收费案的陶鑫良、斯伟江、吴鹏彬律师,代理雀巢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案的吴冬律师,代理多起中小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的宋一欣律师等。

      这是一次集体亮相,而人们的焦点所聚,是他们所倡导的公益诉讼理念。


      律师上阵当原告


      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公益诉讼是指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打的官司。这其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通常并不高,但是,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少则成千上万,多则上百万人的利益。


      这些年,零星的公益诉讼案例一直发生,其中不少还影响很大。近两年大家熟悉的就有:2002年,中小股民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案件;2003年3月,消费者朱雀翎诉雀巢公司未标注转基因标识,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案;2004年9月,项某诉金龙鱼1?1?1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等。


      而在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律师往往是最有力的推动者,甚至有时候,律师就是直接的发动者。


      2004年10月20日,陶鑫良和斯伟江一纸诉状将上海的延安路高架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他们驾车从虹桥机场出来,没走延安路高架,却因为高架收费口设置不合理,照样得交15元“机动车辆通行费”,而这个收费口的存在,已经有四年。据有关部门统计,这个路口日均车流量大约2万多辆,其中约一半车辆都不走延安路高架,可所有的车主,都选择了吃哑巴亏。挺身而出的,只有陶律师和斯律师。


      “律师因为其职业特性,容易发现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发现以后也有能力去诉讼,去解决问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认为。


      但是,受我国《民事诉讼法》108条的限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组织不能提起诉讼。“检察院对于民事权利被侵犯,法律只规定了抗诉一种途径,直接起诉的话,法院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受理。”华东政法学院民诉法教授武胜建告诉记者。


      “其实我们注意到这个现象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但是一直没有人站出来打,后来我和陶律师一合计,干脆我们俩自己上得了。”斯伟江说。


      “这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公益诉讼对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老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都会有促进作用。”朱洪超认为。


      没有胜诉的“胜利”


      令人多少有些尴尬的是,在这个研讨会上所有被研讨的案例,无一胜诉。可与会的律师发言的时候,都说“我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经验和教训。”


      斯伟江的看法很公允:“公益诉讼,开始打的时候我们就知道要输,我们也准备好了输。但还是要打,打就是在法庭的舞台上,把不合理的问题抖出来。抖出来以后,对方的压力还是很大。毕竟,公道自在人心。”


      吴鹏彬说得更直接:“公益诉讼,只要案子立案了,老百姓关注了,就算是赢了。”


      事实也正是如此。朱雁翎诉雀巢公司侵犯中国消费者知情权一案,索赔额仅13.6元。虽然官司输了,但是绿色和平组织和中山大学人类学系绿色社区研究所去年所做一项市场调查显示:90%的受访者要求转基因食品必须标示;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如果不“表明身份”,70%的被访者会减弱对该品牌的信心。


      延安路高架收费案更是“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典范。立案材料送至法院后,法官主动打电话给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鹏彬律师,说对方愿意协调。陶鑫良和斯伟江志不在此,坚持要打。立案后一直没有开庭,让人意外的是,2005年2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延安路高架收费从此取消。


      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立案之后,有关部门感受到了比较大的压力,一直在协商此事,结果就是: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撤掉收费口。


      立案为何这么难?


      公益诉讼关键在于要立案,这是与会者的共识。会上大家交流最多的经验就是如何立案,几乎每个公益诉讼案件,都像皮球一样被各个法院踢来踢去。


      诉雀巢公司侵犯知情权的案件就很具有戏剧性。当时,吴冬先到上海市一中院立案,中院立案庭看了材料后说,知情权的案子应该到基层法院立案。因为产品在长宁区的超市购买,吴冬去长宁区法院立案。长宁法院立案庭法官却说,该超市注册在虹口区,应该去虹口区法院立案。不料虹口区法院立案庭又提出新的意见,三个被告中包括瑞士雀巢公司,属于涉外案件,应该归中院管辖。吴冬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只有涉外经济案件在中院管辖,其他涉外案件还是基层法院管辖,最后终于在虹口法院立案,此时上海市二中院又认为这个案件有典型意义,主动提审。


      为什么立案这么困难?与会律师一致认为,法院的微妙心态是一个重要原因。


      法院显然有它的难处。“这种案子标的不大,但法律关系往往很复杂,审理一个这种案子,工作量抵得上审理普通常见案子两三个。”一名法官告诉记者。


      另一名法官直言不讳:“这种案子大家眼睛都盯着,一点错不得,审理的压力比较大。而且,方方面面打招呼的人也多,容易得罪人。”


      法院受到的压力来自于方方面面,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都会施加压力,特别是环境诉讼和小股民诉讼,压力最大,这里面有复杂的利益纠葛。“上市公司和大的企业往往是地方上缴利税的大户,地方政府出于经济考虑,尽量限制诉讼的范围。此外,公益诉讼原告方人数众多,出于维护稳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一般也不支持公益诉讼。”


      除了立案难,律师们普遍认为我国目前集团诉讼的缺位,是公益诉讼发展的很大障碍。


      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有密切的关系,在一些国家,就是为了应对人数众多的公益诉讼,才有了集团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近似于集团诉讼。但是司法实践中,这一程序几乎没有启动过。”武胜建教授告诉记者。


      “第55条中有一个公告程序,一旦公告,原先不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人也会提起诉讼,在地方政府看来,告的人多了,会影响和谐稳定,原告的范围越小越好。现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都是限定单个人起诉。”武胜建说。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排除了集团诉讼的适用。规定明确,股民可以选择单独诉讼,也可以选择共同诉讼,但是,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在开庭前确定。


      面对公益诉讼的尴尬现状,吴冬认为:“要尽快修改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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