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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物权法》如何为我所用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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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邀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刘锟

      历经13年准备期,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近日出台的《物权法》,绝对是这段时间的“热点”法律,焦点话题。

      媒体报道频频,全民关注纷纷。都说《物权法》在“保障公民私权利方面实现了突破”,但化到生活中,《物权法》中究竟哪些条款和我们有直接关系?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物权法》?怎样让《物权法》为我所用?

      且听律师解读。

      住宅产权:自动续期,并非免费

      法律新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居住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这引发了购房业主的普遍忧虑,自己倾其所有甚至负债累累买的新房子在70年(还要减去建房的期限)后可能“失去控制”。因为从理论上讲,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行使完全的土地所有权。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49条基本确定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在70年后自动续期。

      律师支招:保守点看,该规定并不能让业主高枕无忧。因为,《物权法》将自动续期的方式、是否无偿等问题暂时搁置了。而这些问题也直接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比方说,房屋损毁或者灭失了,是不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又如,自动续期并不是必然的无偿续期,期满后再次续期很有可能是有偿的。当然,国家立法机关肯定会对条款进行细化。对眼下的业主而言,如果有可能,请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缴费问题。

      商铺产权:要么收回,要么交费

      法律新约:现行法律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商铺、“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都会涉及商业用地。

      律师支招:《物权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条款,并不“惠泽”商业用地。购买商铺以及一些“酒店式公寓”的业主,一定要看清楚所购买的房屋类型和土地使用年限,尽可能利用合同条款,将法律风险降至最低。

      车库归属:说是我的,就是我的

      法律新约:《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是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经常就此问题发生纠纷。《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律师支招:新法没有将车位、车库直接归业主所有,但是却设立了一个“原则性”标准———由当事人约定。这意味着开发商如果没有在《预售合同》或其他协议中将车库、车位的所有权或卖或赠给业主,那就是开发商的东西;反之,如果《预售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有了约定,那么开发商想赖也赖不掉。

      以前经常有这样的例子,消费者受楼盘开发商“买房送车位”的吸引,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到了交房时,开发商又以所有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由某个消费者专有为由,拒绝提供专用车位。而《物权法》实施之后,只要业主与开发商详细约定车库、车位的归属以及所占有的方式,开发商便休想再“玩暧昧”。

      拾金不昧:必须执行不然违法

      法律新约:“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实,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就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继续这一原则,并进一步确定履行“拾金不昧”的程序———“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律师支招:《物权法》对于“拾得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第一,拾得人如果不按照所规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有可能构成“侵占”;第二,“侵占”期间发生的拾得物损毁、灭失的,拾得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比方说,某人在公共场所拾得一部手机,没有寻找失主,也没有交公,而是私自保管,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侵占。过了一段时间,失主通过一定渠道找到他,要求返还,而此时手机已经摔坏了,那么他就要赔偿。第三,“侵占”期间拾得人付出的保管费等支出的费用,比如,拾了别人的宠物狗想占为己有,在占有期间支付的狗粮、看病费用等是无法要求失主返还的。

      此外,按照《物权法》规定,从“二手车市场”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一旦失主或者公安机关查到了车辆的线索,必需无条件返还车辆,买车的钱只好“打水漂”。

      质押贷款:欠条公证也可抵押

      法律新约:《物权法》中关于“质押”的规定相对于《担保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这条规定如作扩大理解,个人的合法债权也应属于“应收账款”的范围,所以对于有融资需要的人来说,也可以从这条规定中受益。

      律师支招:比如,王某欠李某10万块钱,已到了归还期限。李某看到时下基金大热,想进行投资,但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王某讨要。现在,他就可以将该笔债权质押出去,向信贷机构或者其他个人借款。而对于贷款的个人和机构而言,有了这样的担保,法律风险也随之降低。

      需要提醒的是,质押“应收账款”的,要经过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才成立质押权。我国目前的信贷征信制度正趋于成熟,相关的机构大概有100多家,既有国有的、也有民营的。另外,并不是所有的普通债权都可以作为可质押的“应收账款”。它应该具有无争议、可回收的特点。所以,如果债权人有质押融资的打算,不妨和债务人一起去公证处做个公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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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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