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认为这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是商业贿赂。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抗辩说这是啤酒行业的潜规则,不是商业贿赂;重庆市工商局存在地方保护,不应片面打击。有的企业还为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鸣冤叫屈,声称如果不容许按照这种潜规则进入终端经销商,啤酒行业将无从发展。商业贿赂为什么会变成“潜规则”?潜规则为何敢叫板法律?
三百六十行,各行自有自己的潜规则。潜规则只有有利于商品公平交换,不侵害各方利益,方能得到长久生命力。离岸价FOB、到岸价CFR是几百年来还在实施外贸交易潜规则,正因为约定俗成,权利义务对等公平,所以迄今还在实行。但是一个行业的潜规则若侵犯了大多数人终端客户的利益,或者公众利益,那么这样的潜规则肯定见不得阳光,肯定是见光死。可能确如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所言是潜规则,啤酒行业通过付给销售商进店入场券、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方式获得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可能确实是司空见惯,你做我也做,不做就日暮途穷,不做就没有生路。
商业贿赂显然不能等同于正常的商业促销,值得推崇。商业贿赂与商业促销最大的区别是促销行为所指的终端客户是经销商还是广大消费者。如果商家通过促销方式,将利益让渡给广大消费者,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法律并不禁止,甚至大力弘扬。但是如果商家为了取得垄断经销权通过促销方式将物质利益给终端经销商,最终从消费者身上大捞一把,那么将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这种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法律不可能不管。如果通过商业贿赂方式达到商业目的已经形成潜规则,只能说明商业贿赂非常猖獗,气焰非常嚣张,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程度。恶劣的“潜规则”若大行其道,恣意横行,无人问津,只能让我们脆弱的市场经济越来越乱,只会让日渐好转的社会风气越来越差。
给付“促销费”取得垄断经营权尽管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是潜规则,公司企业似乎都在做,俗话说法不责众,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促销费”究竟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范畴?应当不应当打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约定通过付给销售商进店入场券、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方式,签订专场销售雪花系列啤酒的协议,获得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排挤了其他啤酒厂家的进入,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为垄断销售自己的雪花系列啤酒不惜让渡物质利益给餐饮店显然是商业贿赂行为。给付“促销费”取得垄断经营权,最终会侵害广大多数消费者利益,存在较大社会危害性,不利于良好市场经济的形成,所以应当严厉打击,应当依法取缔。
商业贿赂不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而且根据《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涉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可能会被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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