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垄断竞争经营时期,垄断和反垄断的斗争必将是长期性的,是否反垄断以及反垄断的力度和程度也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和保护民众利益水平的重要标准!它将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是以民众利益第一位,还是国家利益第一位或者是资本利益第一位的治国理念!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垄断,原先我们认为垄断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但是今天,它是全球性的、所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经济发展规律。今天的企业的垄断经营形式和内容更加复杂和隐蔽,如我国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虽然银行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对银行的设立数量还是限制颇多,银行的垄断经营地位没有彻底改变,所以从外在形式看很难说银行业垄断,但是银行的一系列向储户收费经营行为明显是垄断经营。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裁决举世闻名,巨额罚单是一张接一张,而微软是利用高科技进行垄断经营获取暴利。所以,今天的垄断经营复杂性在于,法律制度设置不合理和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形成的庇护、以及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获取高额的不合理利润。
中央电视台报道:欧盟欲通过立法的手段来限制移动通讯运营商收取过高的漫游通话费,理由是移动通讯运营商长久以来利用垄断地位以种种借口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漫游通话费,而消费者要求降低通讯费用的呼声长久得不到实现。央视节后语:我国的电信运营商们的漫游通话费难道不能降下来吗?相比之下我们更感念的是,作为西方政府的民众利益第一位的思想和为民服务的思想,而我们常常以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却常常不能体现急民众利益之所急,想民众利益之所想,这是为什么?面对垄断性行业石油、电信、银行等企业的暴利和非正常收费、涨价等经营行为。我们的政府为什么总是沉默或者拿不出有效的办法呢?这难道不值得我们的政府反思吗?
法律制度的建立本身并不能完全的解决权利的保障和维护,但是,它至少是一种威慑。反垄断法草案终于提上了人大常委会议的日常议程,然而期盼已久的垄断性行业的分配不公和对行政性垄断经营的监督和干预机制并不理想,而且从整个律法内容上看强制力度和措施都不够,比如反垄断的审查处理机关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局等,这就造成了权力的分散和责任不明确,对政府行政性垄断这些部门更是难以实施,而且我们国家行政机关历来执法软弱,主动性差,当违法行为出现时行政机关迟迟不能介入。所以,法律上赋予公民或组织的社会公益诉讼权利和司法介入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司法部建立国家反垄断事物调查局,因为反垄断是法律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否则反垄断法将失去立法意义。今天,我们越来越感觉到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给公众权益带来的侵害,那就是大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和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经营行为。商业银行一次次的依靠垄断地位向广大储户收取各种费用,公用设施及价格的不断上涨,石油行业价格的垄断,是近来最严重的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然而当我们的政府监管部门却无视这种侵害行为的存在,核心的问题是相关法律的欠缺,如反垄断法,更主要的公众没有自救的办法和措施,只能任人宰割。法治时代一个良性的政府和社会应当健全民众权益自我权利保护机制,当政府行政不作为或无法干预时,民众可以合法的进行自我权利保护,如刑法的正当防卫。
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界已经呼唤多年,但是一直迟迟难产,所谓公益诉讼制度一般的含义是当企业或政府垄断性行业的垄断经营行为侵害或即将造成公众利益损害危险时,如果政府监督部门不进行干预治理,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依照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公益诉讼,由法院依法做出裁判的制度。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一是公众利益的定义和范围,应当是不特定多数人和一定地域、也可能是全国性的。二是侵犯公众权利行为的主体,今天主要是两类:一方面主体是政府,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或行政法规造成企业垄断经营;其次是垄断性行业或企业,后者是主要的,市场竞争中,兼并和并购是滋生垄断经营的重要环节,而垄断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不惜侵犯公众利益,制定不合理的价格和收费,如银行业的不合理收费,电信的价格制定。三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是民众或企业和组织,只要发生公众利益被侵害的可能,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利依法进行诉讼来进行维权。四是公益诉讼的判定标准是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讲,一项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有宪法的依据或者是基本法的依据,而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正是宪法保护公民人权的原则,甚至可以说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制定无不是围绕着公民的权利保护而展开的,也许有人会说这些说的依据不够具体,那就需要在我们的诉讼法里或基本法里增加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或者专门制定公众权利保护法,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垄断或政府不当的立法、或行政立法行为的侵害。很多法律是在实践中逐渐制定和完善的,由于我们过去不是市场经济,没有大量垄断经营的存在和各种利益的明确划分,当时的法律忽视了公众权利的保护,而今天的各种权益划分明确,公众利益保护在法律上就出现了漏洞,因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公民权利是客观必然。
从因果关系上看,因果关系是法律上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建立法律保护的制度衔接链。正是由于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不合理的从民众身上获取不当高额利益或即将获取,最明显的例子是当石油原材料涨价时,石油行业要将涨价的成本最终转嫁风险到民众身上,而不是自我消化和化解,谁都知道石油行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几倍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这完全是行业垄断经营的不平等;其次是银行收取各种费用,今天的银行不再是公众存款的地方,而是想尽一切办法谋取公众钱财的机构,银行借口生产工具应用造成成本增加向储户收各种费用,银行企图实现没有任何经营成本的银行,这是多么荒谬和野蛮的行为,怎能任其发展!如此等等,大量的垄断经营性收费和涨价行为严重的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加上一些政府的不当立法或行政措施,民众因此遭受巨大损失而无法获取法律保护,这里的因果关系很明确,企业的垄断行为结果使民众财产利益受损,政府的不当行为同样如此。
公益诉讼目的是为了公众权利保护,按照现有诉讼法律制度争议财产数额难以确定,因而法院立案时会因收不到诉讼费而拒绝立案,必须对此做出特别法律规定,既然是公益诉讼就不应当收取诉讼费,法律应当明确,如果是我们的法院仅仅是为了收费才办案的,那么这样的法院就会毫无司法正义可言。公民尚且能够不顾个人得失为民请命进行公益诉讼,法院和政府为何不能够支持呢?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度上明确公益诉讼支持制度,一是财力物力支持及免除诉讼费用,二是检察机关的司法检察介入监督,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公益诉讼制度,否则,就是有了反垄断法或公益诉讼法律、碍于经费问题,民众也会望而却步,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的。
国外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早已存在,我国迟迟没有出台,这与当前的社会发展现实明显不符,而银行业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垄断经营行为一次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抓紧制定公众权益保护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给民众一个自我保护的法律机会,为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做一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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