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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证券企业脱困应当摆脱法律政策的特殊庇护——董正伟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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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改革的重点,而国有企业改革一直也没有摆脱国有出资或给与特殊的政策和法律庇护来推进和实现,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建立以前,我们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国家给企业以特殊的法律和政策庇护还有情可原,在进入21世纪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条件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再贯穿传统的国家出资和法律及政策保护的老路就显得对不住人民群众了,因为在今天看来每一个国有企业或每一国有行业的经营困难和负债累累,无不是经营者违法违规不负责任的结果,我们不能用人们的税后和利益来填补这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财务漏洞,而放纵了其中的责任人和大肆侵吞或谋取企业财产和其他利益的蛀虫们,否则,将来很难避免拯救后的企业再次重蹈覆辙。所以,我们的政府在改革和拯救一些国有企业行业困境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学和原则进行,彻查企业亏损和经营困难的责任人,给人民一个公道,而不是简单的为这些亏损企业开出法律和政策的特殊保单,甚至是国家出资来弥补企业亏损的窟窿。

      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股票证券市场越来越成为国家金融市场的核心,然而我国的股票市场起步晚,属于不断建设改进中,因而股票市场由于法律保制度不完善和监管不力,暴露了很多问题,为此国家对股票证券市场展开了一场深刻的变革。中国股市制度全面改革的同时,证券公司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和股市不景气一样,证券公司大面积亏损几乎全军覆没,为此国家展开了证券公司的治理整顿,关停并转一批证券公司,同时国家为了便于拯救一些大的证券公司,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通过国家注资整合的方式重组一些证券公司,为此国务院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法外开恩,促使最高法院内部发文中止、暂缓受理对一些证券公司的民事诉讼,这是对正常法制程序的破坏!无异于为了保护一个犯了错误的孩子,而让真正的权利受害者无处申冤!国家注资整合证券公司不过是传统的国有企业亏损,政府和人民买单的国有企业脱困模式,而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的责任人和蛀虫们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寥寥无几,这样的状况不知道还要继续多久?长此以往政府的威信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所以,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损失责任制和企业破产法律责任制,对经营不善的企业依法破产,对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的重大责任人追求法律责任是改变国有企业亏损、民众和国家买单的有效措施。

      以上我们简单的叙述了证券公司的经营现状,那么造成证券公司大面积亏损的原因是什么?除了证券公司管理层失职和腐败的原因外,证券公司做了很多证券发行和承销业务,这一部分肯定是赚钱的,而证券公司大量的委托理财业务无疑是证券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实践中,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中,大量的违法经营是造成证券公司负债增加,亏损的根本原因。最常见的证券公司违法委托理财业务是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资产投资委托或者为了吸收更多的客户资金对委托资金的投资回报作保底承诺和固定回报率承诺,而最终由于股票市场的不稳定,造成客户委托资金大面积损失形成巨额的债务负担,法律明明有规定,证券公司依然知法犯法大肆的吸收或引诱企业或投资人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而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之前国家不允许国有企业资金炒作股票,而证券公司通过违法保底承诺和固定投资回报承诺吸收的大量集体资金或企业资金都是国有企业资金,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资金委托方和证券公司各自违反相关法律制度造成委托资金的大面积损失和缩水,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呢?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成立且实际履行在司法审判实践上一般不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合同的一方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严格受过证券法律培训并获取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他们熟知证券公司在理财业务中,不得违法为客户委托资金做出保底承诺或固定投资回报率的承诺,也深知国有企业资金不能用于股票炒作,但是,证券公司却冒天下大不韪想尽一切办法规避法律如合同中不写明委托资金的用途,或者将委托资金用途范围多元化描述,或者制造多份虚假合同,一份用来应付国家监督机关监督检查,一份用来私下实际履行和资金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并出具书面说明执行私下协议等手段引诱客户资金或者吸收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的投资做出保底承诺和固定回报率承诺,最终由于股市的涨落起伏使委托资金大面积缩水,根本不可能实现保底和固定投资回报率。这个过程中证券公司始终是围绕着如何规避国家法律监督大做文章,造假合同吸收资金违法买卖炒作股票,证券公司是主动的、积极的,而参与者可以一方始终是被动的,就算是客户为了追求证券公司的固定投资回报率将自己得闲置资金(国有)委托给证券公司炒作,也仅仅是被动的违反了国有企业资金不得入市的法律禁令,企业追求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是资本的原始本能,因此而论,在证券公司签订固定回报的委托理财合同中,证券公司应当对自己得承诺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合同被认定无效,证券公司也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这个责任至少是应当是对客户资金的本金的完整性。

      有一个问题是证券公司签订的固定投资回报的委托理财合同是不是一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合同法规定合民法通则规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这里就有一个是全部合同无效、还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的问题,合同全部无效那就是双方各自返还财产的问题,而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就是部分合同条款不执行其他合同内容有效,如果部分合同条款无效,这将意味着资金委托者委托资产大损失甚至是血本无归,这与资金委托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法律过错和责任不相符。相对来讲认定合同全部无效更能保护委托资金的完整性,保护委托企业的资金安全,减少证券公司亏损支付困难对相关企业的不良影响,让证券公司多承担一些违法开展业务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警示证券公司今后的规范经营。实践中很多证券公司和一些客户签订的委托理财固定回报合同持续了很长时间,而草率的以违背法律规定为由宣告无效会带来很多复杂的债务纠纷,证券公司本来就是亏损严重无力兑现承诺,这里不说固定的回报率兑现,就是本金证券公司也难以兑现,证券公司因此所负的债务足可以让争取公司破产几十次。在委托资金大量国有的情况下无疑又将给相关国有企业造成巨大的财务亏损,造成连锁恶性反映。而民营企业的资金因此不能按时收回也将造成一些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我们更不能说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因为资金委托者仅仅是追求高额的投资收益,主观上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愿望,当然客观上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利益的损害,但是这样的不具体国家利益范围太广泛将造成法律打击面过宽的弊端。所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理财违法的保底承诺和固定回报承诺必须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能一刀切式的认定合同无效或部分合同条款无效,否则不能对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的惩戒作用,也不利于建立股票市场的风险投资机制。

      前些年国家由于担心大量的国有企业资金炒作股票影响股票市场稳定,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体系不明,国有资金入市造成投资失败影响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国有企业不允许炒股,国有企业资金被证券公司保底承诺和高的回报率引诱委托证券公司理财的,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追究企业责任和还是证券公司责任,这也是证券公司大量违法理财资金的来源之一。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帐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据此,有的人解释了,国有企业资金不允许炒股的含义是,炒股是说国有企业买入股票6个月内买进卖出的行为,而国有企业资金只要不是在买入股票6个月内再卖出就不是炒股,从法律的意义上讲这样的理解可以成立。这就是说国有企业资金买入股票6个月之后卖出是可以得,国家禁止国有企业资金炒作股票,没有禁止国有企业买股票。因而如何界定国有企业资金入市和炒股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大量的国有企业资金进入股市,照样对一定时期内股市造成巨大波动。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的资金被通过一定的中间环节变通后,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理财一直持续到现在,而2005年国家的股改和《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又允许国有企业资金投资股票,这样我们对跨时间界限的行为如何认定,我们当然不能说前一段的国有企业资金投资股票行为违法,后一段合法了,只能是承认其合法性了。当然如果国有企业资金投资股票的时间是在2005年之前,而后又和证券公司发生了委托理财争议,自然应当适用当时国有企业不能炒股的法律禁令了。

      最高人民法院下文暂时不受理对涉及治理整顿的证券公司的民商案件只能是权宜之计,也是司法受行政干预的极不正常现象,它不可能因此而豁免相关证券公司的对外法律责任承担,拖得越久对相关企业的损失越大,这个责任由谁来负?我们的司法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不能为了保护一个犯了错误的孩子而造成更大范围的关联企业经营损失,金融市场稳定是很重要,但是大量企业债务得不到解决影响企业经营、甚至企业亏损破产同样是关系经济社会全局,因此上说,最高法院常常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内部不公开的发文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一些案件受理、审理是严重的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我们可以行政诉讼,而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行为我们却无计可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缺憾。

      证券公司如何承受由于违法理财,对客户资金做出保底承诺和固定回报率的投资承诺造成大量的债务的法律责任,很多证券公司因此债台高筑,不破产是还不了的。而所有的证券公司都这样,全部破产也不太现实,这就意味着证券市场的毁灭。我们法律上可以简单的做出保底回报和固定回报率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认定,返还资产委托者的本金,最大限度减少证券公司违法经营造成的社会经济关联不良反应,但是,就是这些委托资金证券公司拿什么来归还?要多就来归还?我们也可以提出债权转股权的方案,问题是这些资金委托者还有多少对证券公司经营有信心,感兴趣。其次,我们也可以提出证券公司和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但是这个协议要签订多久,证券公司拿什么担保将来有能力履行还款协议。有人也许会提出国家出钱拯救证券公司,然后证券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上市融资,这样的版本过去国有企业常做,这无异于让民众和投资人承担了证券公司亏损。国家这样做无异于纵容了证券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置广大人民的利益不顾,我们必须对证券公司亏损的原因彻查清楚,追求相关责任人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这应当成为今后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还有人说,银行可以出资拯救证券公司,这也是荒唐,银行本就是国有性质,银行出资还是国家出资、人民出资,难道要银行出资替证券公司还债?解决证券公司危机的根本出路在于实行证券公司民营化,或者说股份制,允许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让证券公司成为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眼前证券公司由于委托理财保底承诺和固定投资回报承诺造成的大量债务,必须采用综合的手段来解决,对债务数额较大,能够债转股的可以让一些愿意经营证券公司的企业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同时可以出让一部分证券公司股权给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来偿还对外债务,也可以和一些资产委托者分清资产数额基础上达成合法的继续资产委托协议,或者在理清债权债务基础上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解决证券公司违法理财问题。不管采取何种手段解决证券公司保底承诺和固定回报率承诺的债务争议,必须首先确立证券公司对违法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大原则前提下进行,否则这个问题解决难度、深度、广度都是空前的。希望我们的证券公司在这次生死考验中获得新生,为今后的守法经营树立一个警示牌。不要再做国有企业亏损,政府注资,人民买单的老路,这样做我们的证券从业者不感到是在犯罪吗?不感到惭愧吗?证券公司必须勇于面对现实,依法承担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积极地解决好理财业务中对客户资金投资保底和固定回报率承诺的造成的不利后果,为证券公司尽快地复兴和证券市场的稳定繁荣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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