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我市青年律师章祥兵公然“叫板”收取了多年的公路养路费,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推上了被告席。天宁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养路费征收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在上午的庭审中,原告诉称: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因此,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然而,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却继续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依据现代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征收事项应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征收行为就是违法。因此,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对他征收的1500元养路费。
市公路管理处在答辩状中称,原告在本案中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原告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原告只注意到了新《公路法》第36条的前半段的叙述,而未对后半段作充分的了解。该法第36条完整叙述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的工作。同时,国务院国发[2000]34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征管工作。被告认为,《公路法》36条已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征收养路费的办法和步骤,因此,在费税改革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违法征收行为。
上午11点,在充分听取双方观点后,主审法官认为,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并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对此判决不服,表示仍将上诉。
记者注意到,市公路管理处及辖区养路费征稽部门共有8人到庭旁听。市公路管理处政工科科长杜宇兵接受采访时表示,让基层工作人员来进行旁听,主要是增强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让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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