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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1年11月7日 『生效时间』1991年11月7日 『法规联想』司法解释2篇2次 法学论文7篇7次 案例文书4篇4次 背景资料16篇16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破产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二、破产申请 3.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会计报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6.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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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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