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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原海口市新华区法院院长王玉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今天下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玉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王玉忠受贿赃款人民币50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人民币78万元及孳息人民币 50万元被上缴国库。
王玉忠,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原海口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海口市新华区第三届人大代表,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院长。2002年8月22日因涉嫌受贿经海口市、原新华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海口市、原新华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被逮捕。今年4月29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1日、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海南鸿庆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鸿庆公司)总经理劳某得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下称新华法院)要为干警购买住房,即多次与该院联系,推销本公司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道客新村5巷10号的房产。1998年6月,王玉忠及该院购房小组成员到道客新村看房。看房过程中,劳某向王玉忠许诺事成后会给好处。1998年6月27日,王玉忠代表新华区法院与鸿庆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1998年7月某日,王玉忠指使其弟驾驶自己的公务车前往海口市龙昆南路上岛咖啡厅停车场收受劳某10万元现金。同年9月某日,王玉忠再次收受劳某10万元现金。
1993年初,新华法院欲将该院征用的海口市金宇路10号原海南自治州茶叶仓库南侧的5545.075平方米土地出让筹资建房。1993年4月23日,该院与海南振发物业发展公司(下称振发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日,振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将20万元现金送给王玉忠。半个月后,王玉忠再次收受梁某10万元现金。
王玉忠还有约7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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