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向走在法制改革的前沿,这次竟然成了腐败的重灾区,带给人们的震撼是巨大的。因为法官往往被认为是正义的裁判,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腐败不仅破坏了法律秩序,而且动摇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心。事后的惩治往往不能全部挽回对群众的心理影响。因此,如何事前预防司法腐败就显得特别重要。
笔者认为:法官作为司法环节的主导因素,监督法官才是预防司法腐败的关键。首先应该对法官的收入进行管理和监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官实行高薪,可以比同级公务员的收入高出三分之一。虽然高薪并不一定养廉,但没有高薪就更难抵挡利益的诱惑。同时还必须加强对法官的收入监控,可以在司法系统内实行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通过定期公布他们的经济状况,包括本人资产以及配偶和孩子的收入等供媒体和群众查阅,将法官的收入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也可促使法官廉洁自律。
其次是加强对法官审案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人”“案”分开,让法官不能选择案件,所有案件在法院的网上公开,可以避免一些“人情案”和“关系案”;实行“案”“费”分离,案件的收费由独立于法院的部门负责,经费直接进入国库,这样可以避免“买案”现象的发生;实行“审”“判”分离,法官负责审案,给案件定性,最后的判决可以有专门的委员会来裁决,可以参照西方的“陪审员”制度,另外现在有些地区实行的电脑量刑也是一种尝试。
第三,要加大对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力度,特别是加大承担集体责任的力度。所谓集体负责就是要人人负责,要真正让责任落到每个具体责任人的头上。板子打到谁身上谁就知道疼,才能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而仅仅把集体责任喊在口头,甚至成为无人担责、集体避责,只会让集体责任变成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最终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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