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3岁的魏沛先自1996年8月至2002年1月,先后担任沛县龙固镇镇长和安国镇党委书记,从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任沛县国土局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沛先在担任沛县龙固镇镇长、安国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各受贿一次,金额共计2万元;在担任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近三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12次,共计11万8千元。
另外,2003年9月,魏沛先利用担任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将下属单位上交的土地规费10万元借给他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魏沛先利用担任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某公司征用土地过程中,先后两次向该公司索要100万元,为沛县国土资源局购买帕萨特轿车、桑塔纳2000、别克商务车各一辆,并为某公司在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等方面谋取利益,魏沛先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沛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沛县国土资源局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魏沛先在单位受贿中负有直接责任,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魏沛先因受贿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掌握的挪用公款及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魏沛先犯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魏沛先和被告单位沛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于10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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